证监会对东兴证券(601198.SH)、国泰君安(601211.SH)、中金公司(601995.SH)三家券商出具警示函

1月16日,据证监会官网显示,东兴证券(601198.SH)、国泰君安证券(601211.SH)、中金公司(601995.SH)三家券商于1月8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

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16日,据证监会官网显示,东兴证券(601198.SH)、国泰君安(601211.SH)中金公司(601995.SH)家券商于1月8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经证监会查,上述三家券商作为泰禾集团(000732.SZ)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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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东兴证券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当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基本情况与处理结果,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

国泰君安存在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等情形。

中金公司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形。

证监会认为,上述三家券商均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三家券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证监会于1月8日亦发布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方面均存在问题,包括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相关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资产被查封未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应付利息计提不充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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