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港交易所就扩大沪深港通ETF范围达成共识

作者: 智通编选 2024-04-19 19:02:27
为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扩大深沪港通ETF范围达成共识。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9日消息,为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扩大深沪港通ETF范围达成共识。此次ETF标的优化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降低ETF纳入规模要求;二是下调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优化实施后,预计深沪港通ETF标的数量和规模将显著增加,进一步丰富两地市场投资产品,便利两地投资者配置对方市场资产。

原文如下:

沪深港交易所就扩大沪深港通ETF范围达成共识

为了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标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扩大沪深港通ETF范围达成共识。

此次ETF标的优化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降低ETF纳入规模要求;二是下调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优化实施后,预计沪深港通ETF标的数量和规模将显著增加,进一步丰富两地市场投资产品,便利两地投资者配置对方市场资产。

沪深交易所拟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并于今日(4月19日)分别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沪深港交易所将抓紧做好沪深港通ETF标的扩大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预计上述优化措施正式实施需要三个月左右准备时间。

接下来,在两地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形成两地资本市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16号

为了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沪港通标的范围,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合作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了进一步扩大沪港通标的范围,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7月4日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以来,交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为两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为了进一步优化沪港通机制,扩大沪港通ETF范围,上交所拟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实施办法》拟修订6条,主要是修改沪股通、港股通ETF范围。

一是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明确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

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二是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明确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沪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三是修改第八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4〕30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标的范围,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5月5日前反馈,电子邮箱:hyglb@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9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标的范围,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7月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以来,交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为两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为进一步优化深港通机制,扩大深港通ETF范围,本所拟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拟修订《实施办法》6条内容,主要是修改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围。

一是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深股通股票和沪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

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二是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深股通股票和沪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三是修改第八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

本文编选自“上交所”“深交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叶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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