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智通财经APP获悉,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规范股份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H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在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相关股份(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 由中国结算跨境转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成为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

试点公司应获得持有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自然人和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者)授权,代理投资者委托中国结算成为相关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并办理相关业务。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该部分证券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并向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试点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将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在内的相关事项安排告知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试点股份的安排、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的方式、

投资者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通过境内证券公 司提交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卖出委托指令,相关股份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卖出。交易达成后, 境外代理券商与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分别进行结算。

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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