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港交所7月27日公布消息称,港交所新公布的修订守则条文显示,若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7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时,公司须在致股东通函中解释董事会认为他仍可以在公司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该守则条文遵从“不遵守就要解释”原则,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港交所表示,绝大部分回应人士表示支持该建议,认为这样可缓解独立非执董担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的问题,也有助香港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港交所不认同将有关界线定于第6或第5家公司甚或更低的水平,这将会对发行人带来沉重负担;同时,也不赞成在同一上市发行人集团旗下不同上市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董的人士,只计作担任一项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