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26日,深交所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对交易所监管职能予以强化,深港通等创新业务开展也引入了新的监管手段。
新修订细则中纳入作为财产罚的惩罚性违约金纪律处分,与既有的声誉罚和资格罚共筑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便于监管者针对违规行为的特点和情节轻重实施针对性的处分,提高监管威慑力。引入出具监管建议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同时涉嫌违反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深交所将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关注,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细则中针对深港通等业务增加了新的监管措施。在第十六条中规定,投资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深交所所或者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就有关异常交易情形要求当事人 提交承诺合规交易的书面函件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即将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并要求相关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予以重点管理的自律监管;
四,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采取相关措施,即根据深交所与香港联交所深港通相关监管合作安排,提请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深股通交易委托等的自律监管措施;
五,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即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与香港联交所深港通相关监管合作安排,对于在深股通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的自律监管措施;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