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青岛港(06198)公告,就有关原告理资堂(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理资堂物流)针对第三方货运代理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港集团和公司(合称青岛港相关方)因青岛鸿途及青岛港相关方拒绝向理资堂物流交付若干铝锭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
于2018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79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理资堂物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万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64.7万元由理资堂物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目前仍处于上诉期,暂不能确定理资堂物流是否会提起上诉以及上诉的最终结果。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鉴于公司与青岛港集团于2013年11月25日订立的重组协议所达致的安排,若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岛港集团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公司董事会并不预期法律诉讼以及有关判决及命令将对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