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作者为孙海波等。
刚刚,央行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新增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000亿元,增强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供给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1、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定向中期借贷便利能够为其提供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增强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供给能力,降低融资成本,还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结构,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
2、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如何操作?
答: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如符合宏观审慎要求、资本较为充足、资产质量健康、获得央行资金后具备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的潜力,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并结合其需求,确定提供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的金额。该操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可根据金融机构需求续做两次,这样实际使用期限可达到三年。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优惠15个基点,目前为3.15%。
3、此次新增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000亿元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增强大型银行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供给能力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000亿元以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扩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在2018年6月和10月两次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3000亿元,中小金融机构使用效果良好,对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前期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工具的支持力度,发挥其定向调控、精准滴灌功能,支持资本充足率达标、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监管合规的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
一、本次操作最大特点有:
首先从来不要低估央妈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1、期限长可以续作到三年,基本和PSL期限无差异;
2、利率低,虽然比PSL还是高一些,但3.15%的利率,获取相对较长期限的融资,利率有一定吸引力。虽然比普通MLF低15BP,但离中国意义上的央行降息还很遥远。
3、定向小微和民营,锁定资金投放方向。央行货币政策进一步财政化。
4、条件仍然需要符合MPA考核,笔者理解至少需要连续3个季度B或者B以上的考核结果。(不能一个年度出现两个季度为C)。
5、体量不大,总体新增1000亿;叠加此前定向货币政策总计支小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TMLF已经达到4000亿水平。但从过往的央行定向政策效果看仍然有限。
6、其实今年6月份对支农支持小微再贷款的利率就已经是更低水平,《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18]110号文)增加全国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其中支农和支小再贷款1年期利率是2.75%,但核心是小微企业已经连续多年考核,小微贷款已经非常饱和。这次TMLF把民营企业加进来了,对大型民营企业放款,从授信角度要低很多。
7、政策效果或者说银行是否很容易拿到这个资金角度看,关键看这里的定向用于小微贷款或者民营企业贷款,是否包括已经质押部分,是否包括此前小微再贷款额度,是否包括之前民营企业存量放款?是否包括民营企业票据贴现?如果上述四个问题都是否定(笔者认为为了刺激新增量应该否定),那么后续执行将几乎全部集中在对优质民营企业的增量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层面。
二、其他几种货币政策对比表
对于当前的融资困境,央妈基本是束手无策的——或者说,央妈尽量保持低调,或许才是最佳选择——因为从当前的宏观困境来看,金融领域货币传导机制不畅,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非金融领域的财政和行政改革,是解决当前融资问题的关键。显然当前央行已经逐步将货币政策的财政职能发挥到极限。
如果通过改造央行的货币政策,越来越强化产业导向,效果仍然有待考察,笔者认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疏通需要全社会多部门配合,货币政策即便定向传到有效,也只能货币创造第一轮有效,后续的货币流转仍然是大水漫灌。而且往往第一轮的投放效果也会打折扣。
从央行资产负债表看对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债权,对应着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央行借款”科目,包括国家外汇存款、支农再贷款、MLF\PSL等,一定程度上代表央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力度。
在此前外汇占款快速增长的十年里,央行主要是通过央票和法定存款准备金两种工具,来锁定释放出来的过多流动性(资产负债表扩张阶段)。而在外汇占款快速下降的几年里,央行除了通过负债端减少央票(目前已经绝迹)和8次降准对冲外,还主要通过增加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来扩张资产负债表。
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债权,或者说金融机构获取的央行流动性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再贷款,即央行的直接贷款,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再贷款有年度,月度和日拆三种模式。第二种是再贴现,即央行对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票据进行贴现。除此之外,近几年来央行运用比较频繁的工具有SLF/MLF/PSL等工具。(以下数据截至9月份)
2018年最新一级交易商中银行名单如下所示:
延申阅读:何为小微?
其实,在此之前,央行、银保监会和财税相关部分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笔者梳理如下:
一、如何缓解“融资难”?
所谓融资难,主要是指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当自身现金流不足时需要向银行贷款,但贷款需求并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多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旨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比较重要的措施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通过考核督促银行实现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二是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来源和渠道;三是强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四是为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发放便利程度。
(一)小微企业放贷纳入考核范畴
(1)单列信贷计划
单列信贷计划属于“四单原则”中的一项内容。四单原则,是指银行在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时,要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
四单原则最早出现在2010年6月《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之中,此后,每年的《指导意见》都有提及。
2014年,银监会开始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两个不低于”考核,此后,为确保投放力度,商业银行需要在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
所谓“单列信贷计划”是指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挤占、挪用,或不按照银监会的标准定义“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贷)造成计划没有变化快的现象比比皆是。
(2)两个不低于、三个不低于和“两增两控”
这项指标主要保证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其主要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早在2011年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94号)中就有提到,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应努力实现“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2013年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提出了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分子基础数据源质量不高,分母难以取得,监测、考核一直流于形式。
因此,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中“两个不低于”的监管考核,最早追溯于2014年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015年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提出“三个不低于”: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到了2017年,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监管考核,同时鉴于部分中小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贷款比重已经很高,继续达到三个不低于压力较大,2017年对该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了改进优化。
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该项占比未达到标准的,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继续考核该指标。2018年,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银监会印发了《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同时实行差异化考核。
所谓的“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29号文强调继续监测“三个不低于”、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3)定向降准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2014年,人民银行于引入了定向降准考核机制,对小微和三农的存量或增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2017年9月,进一步完善考核口径,扩大到普惠金融重点领域。
2014年以来,央行定向降准前前后后多达十几次,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4年6月份开始,一直到2015年10月份。
这个阶段总共降准5次,但总体上定向降准的执行口径都是按照2014年6月份的标准,期间没有太大的变化。
当时都是只有一档的定向降准标准,而且非常严格执行涉农或者小微贷款增量30%和存量50%的标准。所有大行和多数股份制都达不到这个要求。
第二阶段:即从2015年10月至今。
从2015年10月份银发327号文开始,央行首次将定向降准的标准修订为二档。其中,第一档非常容易达标,只要小微或涉农贷款其中一项增量达到15%即可,而大行也基本在第一档的执行口径里。相对而言,在2015年10月份定向降准的口径下,达到第二档非常难(尤其是增量50%是必要条件非常难)。
2017年9月,银发222号文将考核口径扩大到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与2015年10月份相比,虽然此次考核方式不同,但由于第一档达标非常容易,所以影响不大。总体来看,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增量10%和余额达到10%(第二档)看似有难度,但难度较之前有所降低。2018年以来,央行总共三次降准,其中4月17日和10月7日,央行分别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释放市场流动性:
部分资金用于偿还MLF,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部分增量资金,增加了小微企业贷款的低成本资金来源。6月24日,央行明确降准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市场: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邮储银行、城商行、非县域农商行、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MPA考核
2018年4月份定向降准以后,央行在MPA中新增临时性的专项指标,专门用于考察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情况,要求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的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的信贷性投放,并将节约的资金成本用于向小微企业让利。
7月份定向降准后,央行进一步更新了考核要求,在MPA结构性参数中将考察范围扩展到普惠金融领域,普惠金融领域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将获得更优惠的结构性参数,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小微和“三农”等领域倾斜。政策由“支持鼓励”强化为“硬性考核”。
(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来源和渠道
(1)小微企业信贷资产盘活措施
2016年3月监管部门批准工农中建交以及招行6家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行,随后在2016年6月29日,招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国内首单小微贷款债权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萃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面额)4.70亿元,开启了小微不良资产证券化先河。
随后,2017年4月银监办发〔2017〕42号文和2018年6月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对小微企业贷款ABS、不良贷款ABS和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进行了规定。
42号文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ABS,鼓励银行在银登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ABS,同时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以及依法合规批量转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2018年,针对小微企业ABS,央行领衔五部委联合发布162号文,明确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2)专项金融债
早在2011年2月,银监会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而且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占存贷比。
随后,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三家银行2011年11月获银监会批准,发行的人民币债券额度分别为不超过500亿元、300亿元和300亿元,募集资金须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2013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号),督促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中严格遵守投放小微企业要求。
下表为2016年来银行发行小微专项金融债的情况:
数据来源:choice
(3)再贷款、再贴现和抵押补充贷款工具等
为拓宽小微企业资金来源,人民银行不断提高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降低利率水平。通过印发《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18]110号文)增加全国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
2018年10月22日,人民银行公告在6月增加了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发挥其定向调控、精准滴灌功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根据人民银行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9月末,全国支农再贷款余额为2681亿元,扶贫再贷款余额为1619亿元,支小再贷款额为1276亿元,再贴现余额为2162亿元。
(三)强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
(1)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的特点是风险高,不良贷款率自然会高于平均不良贷款率,因此应该结合小微企业实际经营状态,建立与企业实际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
关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早在2006年《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就已提出“设立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此后,每一年的指导意见都会提到这一概念,但多是要求银行自行确定报送监管当局。只有在2015年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中,银监会提出“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在此基础上,2017年银监会进一步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行了明确。即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超出银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以内,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2)强化小微企业尽职免责
要消除银行客户经理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形成不良后被问责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多年来,银监会一直强调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如,2015年《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就明确:“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2016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发放便利程度
(1)允许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支付方式
所谓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与自主支付相对的是受托支付,贷款每笔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符合贷款用途的方可使用。与受托支付相比,自主支付在贷款发放前省去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提高贷款发放流程。“银监办发〔2017〕42号”明确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支付方式。
在随后5月份颁布的“银监办发〔2017〕6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进行受托支付的,应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的制衡作用,做好风险防控,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
到2018年,银监办发〔2018〕29号文对可进行自主支付的小微企业类型进行明确,即可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2)银担合作、银保合作
在现实业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小微企业由于无担保或者少担保而面临融资难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尝试。
在2014年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中明确,推动以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再担保机构,探索设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代偿损失。 同时,支持银行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鼓励银行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到2015年,《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则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通过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强银证合作、银担合作,丰富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3)推进大中型银行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17年5月,《关于推进大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62号)中要求大型银行要在2017年内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应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群体和脱贫攻坚等服务领域。随后,银监会进一步制定普惠金融事业部建立方案。
(4)MLF担保品范围
2018年6月1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
新纳入中期借贷便利担保品范围的有:
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
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先接受涉及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的债券);
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五)总结
以上为各部门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所作出的尝试。当然,我们在对一些政策措施出台的必要性进行宣传解释的同时,也要把这些措施实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问题说明白。
另外,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难,为什么一直不容易解决?笔者认为,除了要采取一些非常之举帮助部分企业之外,还需要从小微企业自身出发解决。
小微企业融资难,从银行方面来说,无非是担心小微企业因种种情况还不了钱而不敢放贷。因此,小微企业能否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企业能不能获得银行融资的重要原因。
所谓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无非是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考虑以下三点因素:一是小微企业借钱干什么?二是准备怎样还钱?三是如果还不上了打算怎么办?
在这三条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实际反映的是银行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前需要考量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换句话说,小微企业自身的实力决定了企业获得融资的能力。即便能获得融资,小微企业还面临“融资贵”的难题。
二、如何缓解“融资贵”?
小微企业“融资贵”是小微企业面临的另一大难题,接下来我们对监管机构和各部门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做了哪些尝试。
(一)小微企业的收费管理,控制融资成本
说到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银行上报给监管部门的平均利率水平不高,但综合成本却不低,客观反映出围绕小微企业融资的各种费用也成为其不堪之负。关于小微企业收费,最早在在2011年2月银监发94号文中就提到,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此后银监会每年的指导意见基本秉持这一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扩充。
此后,小微企业收费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其中:
“两禁”是指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两限”是指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要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在2018年的银保监办发55号号文中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收费,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
(二)小微企业的还款方式:无还本续贷
近期,旨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无还本续贷“一词大火,其实,早在2014年7月,银监发36号文就对无还本续贷做出了规定。
36号文提出,为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此后,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在多部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总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银行可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在银行内部环节努力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无缝对接”。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还本续贷只能是特定时期,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少数企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切切不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借了钱可以百年不赖、千年不还的心理预期。
(三)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的税收优惠
通过降低银行小微企业服务的税收,可以间接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财税出台过多项增值税、印花税政策降低银行投放小微企业的税负。
(1)银行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2017年10月,财税77号文提出,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到了2018年,财税91号文则进一步扩大减免银行增值税的范围,即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以内,且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150%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财税〔2016〕36号文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银行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1]105号、财税[2014]78号和财税[2017]77号,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定向降准
人民银行利用定向降准向市场释放流动性,从微观角度相当于给予银行更高的利率优惠,因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为1.62%,增加的利差可以满足银行用较低贷款利率投放小微企业,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小微企业自身税收优惠
对于小微企业最直接的优惠政策在税收层面,2014年以来,财税部门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自身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
(一)所得税
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两大问题,第一个是小微企业的界定,第二个是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即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至今,小微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
(二)增值税
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问题,根据时间线,我们大致总结如下:
除此之外,财税[2017]76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其他
财政部和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以外,还有其他方面,例如: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