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股份(01893)公布,公司接到中材国际通知,东方贸易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6)粤民终110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情况如下:
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一审判决,东方贸易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判令中钢广东向东方贸易返还人民币50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人民币200.97万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中钢广东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材国际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因该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