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判证据不足 中国擎天软件(01297)终止向南华擎天支付赔偿金2790.6万元

中国擎天软件(01297)公布,有关由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

智通财经APP讯,中国擎天软件(01297)公布,有关由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向南京擎天科技、辛颖梅、汪晓刚、张虹及刘飙的起诉的法律行动的公告,于2015年9月15日,该集团接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有关法律行动的法院颁令,颁令该集团被告向南华擎天支付赔偿金约人民币2790.6万元。该集团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抗辩函并提出上诉。

于2016年7月1日,该集团接获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南华擎天索偿原判的判决。于2016年7月11日,该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另一封抗辩函。于2016年8月3日,该集团接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备案通知。于2016年10月,该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补充抗辩函。

南京擎天科技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295号。根据再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原审判决的执行,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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