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新收入准则对电子行业影响研究

作者: 中信证券 2019-07-03 14:33:32
新收入准则对电子行业的整体影响有限,但对半导体设备、IDM及IC设计、整机制造和解决方案类公司影响相对更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CITICS电子研究”,作者:徐涛、胡叶倩雯

投资要点

核心观点:A股将于2020年起强制执行新收入准则。本文聚焦电子板块,详细分析了新收入准则对电子行业的影响(借鉴美股和港股已执行情况),整体结论是影响有限,主要源于行业整体商业模式简单,结算周期不长。分类别来看,新收入准则对半导体设备、IDM及IC设计、整机制造和解决方案类公司影响相对更大。

新收入准则颁布:取代现有CAS14和CAS15,A股于2020年起强制执行。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新准则;其它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新准则。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可归纳为一个核心+两种方法+五个步骤。除此之外,新收入准则还对特定交易事项、合同成本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引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对前述框架性指引进行补充,更能反映业务实质。

执行情况:“港股大部分+美股全部”电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港股来看,我们选取的36家电子公司中,九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其中26家公司表示新准则使其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重分类,25家公司明确表示新准则对利润表无重大影响,总体而言新准则对港股公司影响有限。美股而言,我们选取的42家美股电子公司均已执行新准则,25家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17家公司于2019财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其中四成公司涉及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重分类,四成公司的利润表受到影响。具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影响落在区间-2.34%至8.66%内,收入变动1%以上的有8家;对净利润影响落在±17%以内(剔除AMD),净利润变动10%以上的有4家,变动1%-10%之间的有10家。

新收入准则对电子行业影响:半导体设备、IDM及IC设计、整机制造和解决方案类公司影响最大。对于半导体设备公司而言,采用新准则会使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服务收入重归类等,预计在过渡期营收及利润会有所提升;对于IDM及IC设计公司而言,特别是有产品定制业务的公司,采用新准则除加速销组件售收入确认外,还影响知识产权IP许可收入确认,并且允许销售佣金资本化,日后收入确认时结转当期损益;对于整机制造公司而言,采用新准则的影响主要是产品收入与服务收入的重分类,允许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资本化,推迟确认获得合同的运营费用,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对于解决方案公司而言,采用新准则的影响较小,主要涉及总额法/净额法的区分,在新准则下主要责任人适用总额法,代理人适用净额法,使收入确认更能反映商业实质。总体而言,采用新准则对电子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但总体影响有限,主要源于电子公司整体商业模式较为简单,结算周期不长。

风险因素:关注准则修订前后带来的报表信息不可比;关注企业利用新准则变化调节收入和利润。

新收入准则颁布,A股于2018年起陆续执行

执行时间:新收入准则取代现有CAS14和CAS15,2018年起陆续执行。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第14号——收入>的通知》(下称:新收入准则)。根据通知要求,新收入准则将取代现有《企业会计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第15号——建造合同》(下称:旧准则)。新收入准则将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长期股权投资协议书和金融工具准则涉及的合同。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允许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深交所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修订目的:弥补旧准则不足,建立统一框架,给出更明确指引,与国际准则接轨。我国现行收入准则由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主要包括《企业会计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第15号——建造合同》,旧准则主要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1993年发布的IAS 11号收入和18号建造合同准则。在旧准则收入确认框架下,企业业务被区分为四种类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活动,销售商品按照风险报酬模型确认收入,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现行框架在国际上已经沿用了24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交易活动更加复杂,旧准则难以满足当前商业环境的要求,实际操作某些业务类型难以明确区分,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旧准则对游戏企业出售道具的行为界定不明确,完美世界、游族网络、巨人网络将该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在玩家消耗虚拟道具时确认收入;而三七互娱和恺英网络则将该行为视为销售商品,在玩家消耗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时即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有效弥补了旧准则不足,主要体现在:1、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而是以“合同”为核心,建立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框架,使得收入能更好反映业务实质;2、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与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更便于判断;3、新收入准则对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和特定交易事项给出更为明确的指引,弥补旧准则不足。此外,新收入准则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有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理论上提高企业收入可比性。

核心变化:一个核心+两种方法+五个步骤,规定更加明细

新收入准则建立完整的收入确认框架,以“合同”为核心,统一了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规则,其核心变化可以简单归纳为一个核心、两种方法、五个步骤。

一个核心: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与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更能反映业务实质。旧准则以当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即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商品。旧准则下的“风险报酬转移”不够灵活,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在新收入准则下,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与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全部经济利益。“控制权转移”所包含的情形更广,也更易于判断,从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来看,“风险与报酬转移”更强调谨慎性,而“控制权转移”更强调相关性,后者能更加科学合理的反映企业收入确认的过程。我们认为对于大多数行业,收入确认时点不会发生变化。而对于类地产、建筑等商业模式的企业,收入确认时点则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两种方法:明确规定时间段和时间点收入确认的情形,新准则以投入法和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旧准则下,销售商品按照时间点(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按照时间段(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伴随商业模式复杂化,某些业务很难明确界定其所属类型。新收入准则根据合同履约义务的特征而非业务分类来判断是否属于时间段确认收入的情形(如下表所示)。新收入准则下,在某一段时间履行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投入法和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替代旧准则下的完工百分比法。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以采用投入的材料数、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指标确认履约义务。产出法是指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我们认为,虽然时段确认收入的方法由现行的“完工百分比法”改为新收入准则的“投入法”和“产出法”,但实际上计算方法并无差异。

五个步骤:新准则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包括识别合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价格至各项履约义务、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在五步法模型下,不同业务类型都可以归属至“一项合同”当中。新准则下,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模式实现了理论上的统一。

其他重要变化:规定更反映业务实质

新收入准则对特定交易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对前述框架性指引进行补充。具体规定的交易和事项包括: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客户未行使权利等。其中,总额法/净额法区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规定会对企业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除此之外,新收入准则还对特定交易事项、合同成本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引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对前述框架性指引进行补充。

明确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处理:判断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适用总额法,代理人适用净额法。总额法是指按照全额确认收入,净额法是指按照净额确认收入,如出租车平台收取客户25元,付给出租车司机24元,总额法下应当确认25元收入和24元成本,净额法下只应当确认1元净收入。旧准则对于收入确认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收入确认不统一,如A股百货零售公司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而港股百货零售公司均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致使A股和港股百货零售公司收入不可比,影响PS估值等。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适用条件:企业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转让前能够控制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准则还给出了企业对商品具有控制权的几个情形:(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总额法/净额法的明确划分使得收入确认更能反映商业实质,增加同行业收入可比性,对平台类企业影响较大,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零售(百货)、社会服务(博彩、旅游)等。

明确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处理:根据企业后续是否从事对IP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来判断按时段or时点确认收入。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技术、电影、音乐及其他媒体和娱乐形式、特许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旧准则对知识产权授权规定不明确。新准则明确规定授予IP的两种情况,根据企业后续是否从事对IP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分为:1)授予客户获取IP的权利(right to access the IP),企业在知识产权授予期内需持续对IP产生重大影响,如内容更新。该种情况属于企业在一个时间段内持续涉入IP,仍存在对IP更新的履约义务,因此应当按照时间段确认收入。如,Wind需要对数据库持续更新,客户可以及时获取更新后的数据而无需支付额外对价,因此属于授予客户获取IP的权利,需要按时间段确认收入。2)授予客户使用IP的权利(right to use the IP),企业在知识产权授予时点,客户即可使用知识产权,企业后续无需对IP产生重大影响。该种情况属于企业在一个时间点实现IP使用权的转移,因此应当按照时间点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确认方式,明确时段确认收入和时点确认收入的条件,预计会对IP密集型行业产生影响。

明确合同成本处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允许资本化,形成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新收入准则提出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制造费用等,合同履约成本资本化后形成存货,在日后收入确认过程中,将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旧准则下计入当期销售费用,新准则规定合同取得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摊销期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销售佣金不体现在当期利润表当中,资本化成为一项合同资产后,在日后收入确认时,结转至当期损益当中。我们认为这项规定对合同、业务期限较长的企业将产生影响。

新增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报表涉及重分类,更加全面反映企业权利与义务。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调整了旧准则下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的涵盖内容。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A和B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服务,企业已经将A转移给客户,有权对A确认收入和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B商品的交付情况,因而企业应当对A商品的收款权确认为一项合同资产,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收款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对客户的无条件收款权利,而合同资产表示企业对客户有条件收款的权利。合同资产常见于客户拥有退货权、收款权除交货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的情形。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于合同负债,而不再使用“预收账款”及“递延收益”科目。合同负债常见于预收客户款项的情况。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将更加清晰全面地反映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当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这一规定将对所有行业产生影响。此先在应收账款当中核算的有条件收款权,将重分类至合同资产,而预收账款将被合同负债取代。因此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时,应当注意可比性的问题。

“港股大部分+美股全部”电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

港股电子:近九成公司于2018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多数涉及BS表重分类,利润表影响有限。大部分港股上市公司于2018年执行《HKFRS 15号——客户合同收入》,该准则与国际新收入准则规定基本一致。我们以截至2019年2月11日的上市公司市值为依据,统计了港股电子行业市值在30亿以上的36家上市公司(基数依据为港股Wind信息技术分类下的技术硬件与设备、Wind半导体与半导体生产设备)执行情况。根据2018年中报的披露情况,31家公司已于2018年1月1日采用新收入准则,4家公司尚未采用。在已采用新准则的31家公司中,25家公司明确表示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从资产负债表上看,26家公司涉及到会计科目的重分类:部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且合同资产分出原账目比例不足1%,合同负债分出原账目比例不足5%,其中仅中兴通讯1家公司采用新准则后总资产和权益额发生变化,各减少10.79亿,源于拆分单项履约义务后部分项目较原来提前结算。从利润表上看,仅有ASMPACIFIC 1家公司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的变动,影响有限,对收入/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0.31%/+0.38%,有25家公司直接表示新准则未对利润表产生重大影响,有5家未提及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的影响。总体而言,港股电子中近九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日采用新收入准则,其中涉及BS表重分类的公司占比72%,涉及IS表重分类的公司占比2%,整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对港股电子公司利润表无重大影响。

美股电子:均已采纳新收入准则ACS606或IFRS 15,四成公司涉及BS表重分类,四成公司的利润表受一定影响。我们同样以截至2019年2月11日的上市公司市值为依据,统计了美股电子行业市值在100亿美元以上的42家上市公司(基数依据为美股Wind行业类中Wind信息技术下的Wind技术硬件与设备、Wind半导体与半导体生产设备)执行情况,其中39家公司采用ASC 606,3家公司采用IFRS 15。关于新收入准则,FASB和IASB于2014年分别公布了ASC 606和IFRS 15,并取代了原有的与收入相关一系列准则,自2017年起逐步实施,作为FASB和IASB合作项目下的研究成果,ASC 606和IFRS 15实质上对收入端规定趋同。根据公司公告,25家公司已于2018年1月1日采用新准则,17家公司已于2019财年第一季度采用新准则。20家公司明确表示新收入准则对其会计处理无重大影响。从资产负债表上看,16家公司涉及会计科目的重分类:部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其余26家并未涉及,原因是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数额微小,仍归类于“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中,大部分公司表示采用新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未产生重大影响。从利润表上看,15家公司明确披露了采用新准则对本公司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其中新收入准则对收入影响范围在区间-2.34%至8.66%内,收入变动1%以上的有8家;新收入准则对净利润影响范围在区间-176.74%至16.34%,说明采用新准则对电子公司会计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

半导体设备、IDM及IC设计、整机制造和解决方案类公司影响最大

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导致大部分公司资产负债表重分类,对少数公司利润表产生影响,主要涉及半导体设备、IDM及IC设计、整机制造和解决方案公司,其中半导体设备公司受影响最大。综合电子行业公司在港股和美股已采用新会计准则的应用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新收入准则的采用,从资产负债表上看,涉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重分类上,即部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已采用新收入准则的73家电子公司中,有42家涉及BS表重分类,占比58%;从利润表上看,整体影响分化,有15家公司涉及利润表的变动,将其按主营业务分类后,我们发现分别为半导体设备公司3家、IC设计公司5家、IDM公司2家、解决方案公司4家及整机制造公司1家。其中半导体设备公司的收入与净利润影响最大,科天与拉姆研究的收入影响为+8%,科天净利润上升16.34%;其次是IC设计公司,特别是具有产品定制业务的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再次是整机制造公司,戴尔收入的影响为+0.62%,净利润的影响为+15.41%;影响偏小的是解决方案类公司与IDM公司,对收入/净利润的影响幅度均不大。

半导体设备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或提前,过渡期影响最大

新收入准则对半导体设备公司的影响最大,因新准则下收入在产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并将维保修成本计入服务收入。就美股应用情况来看,15家受影响的公司中,有3家半导体设备公司,其中科天半导体的收入影响为+8.66%,利润影响+16.34%;拉姆研究/阿斯麦的收入影响+8.14%/-1.00%,利润影响+10.34%/-2.45%。新收入准则对半导体设备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确认时点提前。在这3家受影响的公司中,科天的晶圆检测设备一枝独秀,市占率高达60%;拉姆研究是全球刻蚀设备龙头,市占率高达50%以上;阿斯麦是高端光刻机垄断者,市占率60%以上。3家公司均涉及到了收入确认时点变化带来的影响。旧准则下,公司在将半导体设备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签字交付)时确认收入;而新准则下,大部分设备在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发货)时确认收入,对于客户具有验收权的设备,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故新准则下收入确认提前,对利润表产生影响。半导体设备公司的设备从接到客户订单到最终设备风险报酬转移给客户大约需要3-6个月,在新准则下,半导体设备公司的设备收入会提前约15天确认。

(2)服务收入重新归类:确认售后保修服务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半导体设备公司通常会为公司设备提供12个月的标准保修期,提供在保修期内维修和维护产品所需的人工和零件。旧准则下,公司将保修成本在确认设备收入时计入销售成本费用;而新准则下,公司将售后保修服务作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在服务期内按比例确认为服务收入,从而增加部分服务收入。科天与阿斯麦均涉及这一影响,特别是对科天影响更大,因为科天75%的收入均来自于服务合同。

案例分析一:美国科天半导体公司是一家从事半导体及相关纳米电子产业的设计、制造及行销制程控制和良率管理解决方案商,公司的主营收入拆分为:产品销售收入(76%)、服务收入(24%)。科天半导体自2018年第一季度起采用ASC 606及所有相关修订,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报表的影响,主要涉及内部资产转移所得税处理以及递延收入变动。ASC 606对科天半导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加速确认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新准则下,由于评估控制权转移时间的方法的变化,相对于旧准则而言,公司会提早确认相关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2)确认售后保修服务为一种单独履约义务:旧收入准则下,12个月标准保修范围内所耗费的人工成本和原材料成本计入销售成本费用;而在新收入准则下,大多数产品的标准保修服务被视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按比例确认相关服务收入;(3)明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确认标准:新准则下,公司拥有无条件收款权时,确认相关收入为应收账款,当取得收入不仅取决于时间,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时,则确认收入为合同资产;公司拥有无条件付款权时,确认相关义务为应付账款,当付款义务不仅取决于时间,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时,则确认相关义务为合同负债;科天半导体在ASC 605下2018年下半年的收入和利润分别为2037百万美元和658百万美元,采用ASC 606调增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177百万美元和107百万美元,新收入准则对科天半导体收入的影响为+8.66%,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6.34%。

IDM及IC设计公司:定制品收入及IP许可确认提前,营收及利润受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IDM及IC设计公司的影响较大,因其在组件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导致收入确认时间提前。IC设计公司的营运重心主要是芯片的电路设计与销售两部分,IDM公司是从IC设计、制造、封测到销售都一手包办的整合组件制造商,我们研究发现新收入准则并未对IDM公司的IC制造与封测部分产生显示影响,其与IC设计公司的影响一致,均为在组件销售时产生一定影响。就美股应用情况来看,15家受影响的公司中,有5家IC设计公司,2家IDM公司。新收入准则对IDM及IC设计公司收入的影响在±1.50%以内,对利润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对超威半导体的净利润影响-176.74%。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确认时点提前。对于IC设计或IDM厂商而言,公司通常会预先发货给客户,客户检验产品后确认收货,届时该订单完成。旧准则下,当产品所有权上风险报酬转移给客户(签字交付)时确认收入;新准则下,在产品控制权转给客户(发货)时确认收入,相对旧准则而言加速了收入确认,对利润表产生影响。在这7家受影响的公司中,均涉及到了收入确认时点变化带来的影响。

(2)销售佣金及广告费用等在实际发生当期允许资本化,在收入确认过程中逐步结转损益。旧准则下,这些销售佣金及广告费用发生当期计入销售费用;而新准则下,这些成本在发生当期资本化,日后收入确认时结转当期损益。销售佣金资本化将减少合同发生当期的销售开支,相关费用递延至以后期间确认,有助于增厚当期利润,减少以后期间利润。英特尔明确提到资本化带来的相关影响。

(3)高端定制产品收入的确认时点提前。旧准则下,公司在定制品装运时确认收入;而新准则下,由于高端定制产品订单不可撤销,根据定制产品的价值和预期保证金,在生产时即可确认收入。在这7家受影响的公司中,AMD明确提到了高端定制产品收入确认的影响。从IC设计公司的销售模式来看,产品从生产到发货需要几个月甚至1年以上的时间,所以新收入准则的采用使定制品的收入提前确认。

(4)知识产权许可的确认时间提前。旧准则下,公司需在许可收入完成可交付成果后才能确认收入;而新准则下,当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就可确认全部收入。在这7家受影响的半导体公司中,有3家明确提到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规定的确认时间提前。

案例分析二:美国超威半导体公司(AMD.US)是一家专门为计算机、通信和消费电子行业设计和制造各种创新的微处理器(CPU、GPU、APU、主板芯片组、电视卡芯片等)、闪存和低功率处理器解决方案的公司。公司的主营收入拆分为:产品销售收入(64%)、解决方案收入(36%)。超威半导体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ASC 606),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于公司2017年回溯调整的影响,影响主要涉及加速确认与定制产品和经销商产品相关的收入。ASC 606对于超威半导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加速确认由客户不可撤销订单产生的收入:新准则下,根据不可撤销的采购订单生产的半定制产品,在合同开始时对公司没有其他用途,根据库存价值和预期保证金,在公司生产产品时即可确认为收入,而不需要等到装运时确认;(2)加速确认销售给经销商产品产生的收入:新准则下,销售给公司分销商的收入在产品运送到分销商(销售)时确认,而无需等到分销商向其客户报告产品转售(销售)时确认;(3)某些开发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确认时间和财务报表分类:新准则要求,对于2017年执行的开发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公司将IP许可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全部对价的收入,与公司其他收入相关的确认基本保持不变。新收入准则(ASC 606)对于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产生影响,对于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无影响。超威半导体在ASC 605下2017年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5329百万美元和43百万美元,采用ASC 606调低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76百万美元和76百万美元,新收入准则对超威半导体收入的影响为-1.4%,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76.7%。新收入准则对于超威半导体的收入和净利润均产生负向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加速确认不可撤销订单产生的收入以及分销商的收入会对2017年度收入产生双向影响,对于超威半导体而言,由2017年调整至2016年的收入大于由2018年调整至2017年的收入,因此新收入准则最终会对收入和净利润产生负向影响。同时超威半导体的收入受到的影响较小,而净利润受到的影响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净利润基数较小,所以变动的敏感度非常大,如果看绝对值影响,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数均为7600万美元,影响程度一致,需要结合绝对值影响来看。

案例分析三:美国高通(QCOM.US)公司是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以其CDMA(码分多址)数字技术为基础,开发并提供富于创意的数字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其业务涵盖技术领先的3G、4G芯片组、系统软件以及开发工具和产品。公司的主营收入拆分为:产品销售收入(78%)、许可证等服务收入(22%)。高通公司于2019财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ASC 606),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于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的影响,影响主要涉及加速确认相关特许权收入以及扩大客户激励成本估计范围。ASC 606对于高通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加速确认出售特许权获得的收入:旧准则下,当客户与特许权相关的销售季度结束后,以及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确认出售特许权收入;新准则下,公司估算销售区间的特许权使用情况,据此确定相关收入,而无需等到客户的销售季度完成后确认,这导致加速确认相关特许权出售收入;(2)扩大客户激励成本的估计范围:对于某些产品及服务的数量折扣及价格折扣相关的客户激励成本,新旧准则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旧准则下,公司根据最大潜在责任,估计部分客户的激励成本;而在新准则下,公司需要估计所有客户的激励成本,这将导致公司成本的增加。新收入准则(ASC 606)对于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产生影响,对于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无影响。高通公司在ASC 605下2018年第四季度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885百万美元和1101百万美元,采用ASC 606调减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38百万美元和33百万美元,新收入准则对高通公司收入的影响为-0.78%,对净利润的影响为-3%。

案例分析四:英特尔(INTC.US)公司是美国一家研制CPU处理器的公司,公司主要为计算机工业提供关键元件,包括:微处理器、芯片组、板卡、系统及软件等,公司主营收入拆分为:PC端等硬件收入(52%)、软件收入(48%)。英特尔于2018年1月1日采用ASC 606及所有相关修订,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公司当年的影响,主要涉及分销商收入确认时点变化及广告费用资本化。ASC 606对英特尔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加速确认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收入:新准则下,在产品交付分销商时确认收入,而不需要等到分销商售完产品时确认收入;(2)广告费用资本化:在旧准则下,广告费用被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公司将广告费用资本化;(3)对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新准则下,将可供出售的股权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可交易的股权投资采取新的计量方法,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后续通过减值准备和合格可观察价格变化来反应股权投资的价值变动。英特尔在ASC 605下2018年收入和利润分别为70232百万美元和20777百万美元,采用ASC 606调增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616百万美元和276百万美元,新收入准则对英特尔收入的影响为+0.9%,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3%。

整机制造类公司: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资本化,利润受影响较大

新收入准则对整机制造类公司有一定影响,源于在新收入准则下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允许资本化。对于整机制造厂商而言,收入主要来源于终端产品及服务。这类公司在采购环节按库存补货的形式以保证原材料充足,在生产环节有两种模式——按订单生产模式和按库存生产模式,最后将产成品外包给各物流公司,按国际、按公司分类存放暂存区,在这个区域再匹配一些特殊的定单,如追加音箱、硬盘等的客户。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产品销售周期非常短,例如戴尔公司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的周转天数平均仅需要2.7天,所以新收入准则对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影响不大。就美股应用情况来看,15家公司受影响的公司中,戴尔属于整机制造公司,戴尔公司对2017年1-9月的利润表进行回溯,发现新收入准则对收入影响+0.62%,对净利润影响较大,高达+15.41%,原因是采用新准则允许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资本化,推迟了公司取得合同的增量直接成本,运营费用减少,使营业费用减少。新收入准则对整机制造类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允许资本化。旧准则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新准则规定合同取得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资本化成为一项合同资产后,在日后收入确认时,结转至当期损益当中,从而减少运营成本,影响净利润。戴尔公司涉及到这一影响。

(2)产品收入与服务收入重分类:许可证收入与维护收入分离。旧准则下,由于在服务收入中确认第三方许可证收入,所以公司无法将软件许可证的价值与相关维护协议分开;而新准则下,许可证价值需要分离,将在产品收入中确认,并会提前确认收入,削减递延收入,但软件维护的价值将继续在服务收入中确认。这通常会增加产品收入并相对于先前报告的结果减少服务收入。戴尔公司涉及到这一影响。

案例分析五:戴尔公司是国际计算机重要的电脑生产和销售公司,同时为卓越的网际网路基础建设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公司的主营收入拆分为:终端电脑等产品收入(63%)、服务收入(37%)。戴尔于2018年第一季度起采用ASC 606及所有相关修订,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于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的影响,影响主要涉内部资产转移所得税处理以及递延收入变动。ASC 606对戴尔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按两项单独履约义务分别许可证收入和维护收入:旧准则下,由于在服务收入中确认第三方许可证收入,所以公司无法将软件许可证的价值与相关维护协议分开;而新准则下,许可证价值需要分离,将在产品收入中确认,这将导致加速确认许可证的相关收入;(2)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允许资本化:旧准则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新准则规定合同取得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3)通过损益变化反应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计量,而在新准则下变动通过损益计量。戴尔在ASC605下2017年前三季度的收入和利润分别为56725百万美元和-3302百万美元,采用ASC 606调增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352百万美元和509百万美元,新收入准则对戴尔收入的影响为+0.62%,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5.41%。

解决方案类公司:严格区分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对解决方案类公司影响有限,主要涉及区分总额法/净额法下的平台收入,以及软件许可证及相关支持服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就美股应用情况来看,15家公司受影响的公司中,有4家为解决方案类公司,占比27%;新收入准则对解决方案类公司收入影响范围为±2.5%,对净利润影响范围为±2%。新收入准则对解决方案类公司的影响相对有限,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额法/净额法区分:新准则下主要责任人适用总额法,代理人适用净额法。代工类公司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例如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时,旧准则下以净额法确认收入,新准则下因其作为主要责任人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但由于公司作为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故对收入影响有限,同时总额法也会引起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增加,对净利润影响不大;CDW公司在少数交易中充当代理人,新准则下相关收入按净额法确认。新准则对总额法/净额法的区分对使得收入确认更能反映商业实质,增加同行业收入可比性。

(2)加速确认软件许可证销售收入。对于解决方案类公司而言,新准则的影响主要是控制权转移时点评估方法导致收入提前确认。旧准则下,公司必须等客户开始使用软件许可证,在许可证期间内分段确认收入;新准则下,公司对评估软件许可证及相关支持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点的方法做出了调整,可以根据与客户的合同协议预先确定部分控制权的转移,从而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因此新准则导致的收入提前确认部分主要是合同签订到许可证期间开始的时间段,对于不同企业以及不同软件而言,该时间段变化不一,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历史记录,我们估算该时间段在15-45天之间,因此我们认为新准则导致的软件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时间为30天左右。

(3)销售佣金资本化。在旧准则下,这些销售佣金在发生当期计入销售费用;而在新准则下,公司将销售佣金和某些其他成本作为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该成本于其他资产内分类为非流动合约成本资产,日后收入确认时结转当期损益。销售佣金的资本化,将减少合同发生当期的销售开支,相关费用递延至以后期间确认,有助于增厚当期利润,减少以后期间利润。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在公司年报中直接指出采用新准则后会产生这一影响。

案例分析六:摩托罗拉(MMI.US)解决方案于2011年1月4号从摩托罗拉公司分拆出来,专注于公共安全无线电和手持扫描仪业务。主要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用于关键业务和任务的通信产品和服务。公司的主营收入拆分为:产品销售收入(57%)、服务收入(39%),第三方代工平台收入(4%)。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于2018年1月1日采用ASC 606及所有相关修订,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了新收入准则对于公司2018年的影响,影响主要涉及总额确认平台收入以及销售佣金资本化。ASC 606对摩托罗拉解决方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作为第三方平台时以总额确认收入:旧会计准则下,企业作为第三方平台时以净额确认收入;新准则下以总额确认收入,同时也会引起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增加;(2)将取得合同耗费的销售佣金资本化:旧收入准则将与取得合同相关的销售佣金及其他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将其资本化;(3)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重分类:新准则对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进行重新分类,未开票的应收账款和超过账单的成本和收益分别从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中重新分类,并作为合同资产列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重新分类为其他流动资产;超出成本和收益的递延收入以及客户已付款的递延收入已从应计负债重新分类,并列示为合同负债,非流动递延收入已从递延收入重新分类至其他负债内的非流动合同负债;(4)加速确认软件销售的相关收入:新准则下,由于评估软件许可证及相关支持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点的方法的变化,公司会加速确认相关软件销售的收入。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在ASC 605下2018年收入和利润分别为7260百万美元和7343百万美元,采用ASC 606调增的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是83百万美元和18百万美元,新收入准则对摩托罗拉解决方案收入的影响为+1.1%,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9%。

总结:收入确定时点提前,对电子行业略有影响

新收入准则建立了完整的收入确认框架,以“合同”为核心,统一了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规则。其核心变化可以简单归纳为一个核心、两种方法、五个步骤。一个核心是指,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与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两种方法是指:时间段和时间点确认收入的方法,新收入准则详细规定了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收入确认的五个步骤是指:识别合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价格至各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除此之外,新收入准则还对特定交易事项、合同成本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引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对前述框架性指引进行补充。

结合电子公司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情况来看,我们认为采用新收入准则对半导体设备、IC技术及IDM、整机制造与解决方案类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对于半导体设备公司而言,采用新准则会使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服务收入重归类等,在过渡期营收及利润会有所提升;对于IDM及IC设计公司而言,特别是有产品定制业务的公司,采用新准则除加速销组件售收入确认外,还影响知识产权IP许可收入确认,并且允许销售佣金资本化,日后收入确认时结转当期损益;对于整机制造公司而言,采用新准则的影响主要是产品收入与服务收入重分类,允许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资本化,推迟确认获得合同的运营费用,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对于解决方案公司而言,采用新准则的影响较小,主要涉及总额法/净额法的区分,在新准则下主要责任人适用总额法,代理人适用净额法,使得收入确认更能反映商业实质。总体而言,采用新准则对电子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但总体影响有限,主要源于电子公司整体商业模式较为简单,结算周期不长。

风险因素

关注准则修订前后带来的报表信息不可比;

关注企业利用新准则变化调节收入和利润。

投资策略

A股方面,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首先应用新收入准则,目前电子行业公司中尚未有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2020年1月1日起A股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将全面采用新收入准则。需要注意的是,新收入准则的采用对公司基本面并不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会带来准则修订前后报表信息不可比等影响。从港股及美股已实施企业情况来看,电子行业受影响企业主要为半导体设备、IDM及IC设计、整机制造和解决方案类公司。我们梳理了A股相关的部分公司及主业情况,建议重点关注相关板块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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