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生化科技(00809)公布,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公司未有在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相关期间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供应商担保,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3、13.14及13.20条;及未有就构成主要交易的供应商担保刊发公告、发出通函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及14.41条。
同时,谴责公司前执行董事王桂凤女士、张福胜先生,并进一步批评前执行董事刘小明先生、徐子弋女士,以上人士均已辞任。
原因是他们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于2016年8月23日,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及有关董事的行为及其在《上市规则》及《承诺》下的有关责任进行了聆讯。
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配合上市部的调查、及该公司采取的补救行动给予正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