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特能源(01799)发布公告,有关公司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能源)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及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分别订立的协议,据此(其中包括),农银金融及交银金融同意向新疆新能源增资,并认购其新发行的股份(增资)。
于完成增资及公司以于2019年2月完成内资股定向发行事项的所得款项向新疆新能源增资约人民币8亿元后,公司于新疆新能源的权益由约98.89%摊薄至约69.32%。因此,农银金融及交银金融的增资均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公司的视作出售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倘若一连串交易全部于12个月期间内完成或在其他方面相关,联交所可要求公司合并计算该等交易,并将该等交易视为一项交易。
公司澄清,经与联交所沟通后,由于该等协议各自涉及公司对新疆新能源股权的视作出售事项;有相若条款;及于12个月期间内公布及完成,故联交所认为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予合并计算,并视其为一项交易。
合并计算该等交易后,该等协议下拟进行的增资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超过25%但低于75%,因此该等协议下拟进行的增资构成公司的主要交易,故此,交银金融增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公司股东概无于该等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批准该等交易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且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自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有关交银金融增资的书面批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持有公司7.84亿股内资股(占于公告日期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5.33%)的股东。因此,公司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交银金融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