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01171)起诉建行邹城支行偿付约41.85亿元票据款

兖州煤业股份(01171)发布公告,2010年8月该公司与建行邹城支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代保管协议》,建行邹城支行为兖州煤业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票据到期后的托收等服务。

兖州煤业股份(01171)发布公告,2010年8月该公司与建行邹城支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代保管协议》,建行邹城支行为兖州煤业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票据到期后的托收等服务。截至该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公司交付被告保管并到期托收的票据中,有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约4.185亿元的票据尚未付款到该公司账户。

据悉,该公司依法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偿付上述票据款人民币约41.85亿元;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约5195.56万元(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判令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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