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圆美光电(08311)公告,于2019年9月25日,公司接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院”)发出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的呈请盖章文本。呈请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提出,针对全体公司董事(作为呈请第一至第六答办人)(“董事答辩人”)以及公司(作为呈请第七答辩人)。
证监会于呈请中指称,就出售持有尚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约50.14%股权的公司附属公司,董事答辩人违反彼等作为公司董事职责,证监会声称,致令根据公司一间附属公司向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郑伟德收购圆尚科技有限公司而订立协议内溢利保证,郑先生须支付的补偿有所减少。
根据呈请,证监会申请(其中包括):
作出一项颁令,据此,董事答辩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或留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或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关涉或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管理,期限由法院按适用情况厘定;及
作出一项颁令,要求董事答辩人向公司赔偿上述郑先生须支付的补偿差额,金额约2.52亿港元,或作为替代,作出一项颁令,据此,公司须针对任何或全部董事答辩人提出民事诉讼,收回该补偿差额。
公司知悉董事答辩人不同意证监会在呈请中所作的指称,并拟积极抗辩呈请及证监会寻求的颁令及济助。公司正就呈请寻求法律意见,及将于适当时间或根据GEM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目前集团业务营运一切如常。公司股票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