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懂懂笔记”作者:木子、秦言。
一纸政令,让电子烟市场“虎躯”一震。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管理总局发布通告,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要求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通告》同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消息一出,外界纷纷猜测,坐拥千亿市场的电子烟行业或将迅速“凉凉”,不少媒体除了“心疼”当天上午还在发布电子烟小广告的罗永浩,也开始用“熄火”、“断电”等字眼,形容《通知》发布后的巨大威力。
或许,这次新政出台对于厂家、供应链、品牌商和渠道而言,并不意味着彻底“熄灭”,不少渠道和销售方已经开始大谈“转正”话题了。
厂家只担心订单与现金流下滑
“说不怕、不担心,那是不可能的,只时希望政策别走得太快。”
老梁原本在深圳龙岗经营一家塑料工厂,前几年由于电子烟的兴起,这家已经有十几年外贸加工出口经验的企业,在2018年初年开始转型,为电子烟品牌、组装工厂供应各种造型的塑料塑胶外壳配件。
刚刚感受过深圳电子烟罚单“余波”的老梁,原本波澜不惊,但是这两天却被电子烟新政的出台搅得心神不宁。老梁告诉懂懂笔记,尽管这几天没有发现配件订单数量的变化,但他还是不得不开始琢磨工厂的发展前景了。
“我们现在的电子烟外壳和配件主要供应深圳龙岗、宝安的三家大组装厂。”老梁忧心忡忡的表示,新政敦促电商关闭电子烟店铺、下架电子烟的要求出来后,他周围不少熟悉的原材料供应商已经来电“关心”工厂的情况了。
大家都是被那些玩资本的老赖弄怕了,一会儿是电视厂家欠钱,一会儿是手机厂家跑路,“听说有的跑美国去了,有的被限制消费了,还口口声声说还钱,还啥呀!就这帮老赖还有人说要包容、要鼓励创新呢?说这话的不是傻就是坏!”
的确,大量供应链被拖欠巨款,导致供应链企业破产、无法发薪的情况,对于这些小工厂主而言是历历在目。风声鹤唳之下,如果工厂订单减少,生产遇到问题,那么原材料供应商会随时停止供货,立刻要求工厂将以往“赊账”的材料款付清,“几乎所有工厂都是靠赊材料款,获得相应的资金流,材料供应商又是欠着他们的下家,毕竟下家也是先货后款。”
如今,原材料供应商开始担心起老梁工厂的经营状况,担心电子烟相关的配件工厂会遭遇经营、生产危机。在深圳的电子烟产业带,这样的供应链厂家、组装厂有成百上千家。
“我们周边有大量电子烟代工厂,背后就是大量的外壳、电子元器件、烟弹、锂电池等零部件生产厂家,这个通知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老梁表示,如果电子烟创业公司(品牌方)发生倒闭潮,那么这些厂家、供应链也将遭受巨大影响。
老梁以自己所在的工厂为例,近百名员工有超过八成分配在电子烟外壳的生产线上(其余承接一些塑料家用品订单)。如果说电子烟销量大幅下滑,那么将有一部分员工面临待岗的问题。
而对于做烟弹的工厂和作坊而言,也有可能因此面临生存危机,“我感觉规定不会一刀切的,这毕竟关乎很多人的工作嘛。”在他看来,这或许是这份通知目前只是敦促电商“下架”电子烟,而未涉及线下销售渠道的原因,“我不是说电商渠道并不重要,只是现在有很多电子烟都是通过线下渠道销售的,线上那点儿可以忽略不计。”
至于未来电子烟行业将如何变化,老梁表示他和圈子里的同行都在密切留意,包括自己在内的几家配件厂已经开始着手调整产能和产品结构,逐渐减少电子烟配件的生产比例,“以前的外贸单子也开始接触,还是要降低环境变化对生意造成的负面影响。”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烟产业带,深圳大量的电子烟代工厂、零配件工厂,或多或少都将受到电子烟新政的影响,众多流水线、作坊也都关注着上下游的市场动态。
那么,敦促电商下架电子烟的新政对于渠道和品牌商的产品销量,到底有多大影响?
创客忙着与工厂通气和互相安慰
“已经和(电子烟品牌)公司通过气了,我们都在积极应对。”
常威是龙岗区一家电子烟代工厂的生产负责人,也是老梁口中的“下家”。尽管托了多方关系,他对懂懂笔记还是充满了戒心,在开始交流时只是提到从新闻上看到了这份通知,并不是很惊讶。实际上,行业内早就有风声传来,大家认为相关的监管方案一定会出台,只是没想到会在月初颁布。
他表示,自己工厂负责代工的几家电子烟品牌,都在通知发布后立即表态了“支持”,而且积极为后续销售渠道、加盟商的合作调整做准备,“其实京东、天猫上卖的电子烟,很多都还没下架,毕竟那么多加盟商的意志不是品牌或工厂能左右的。”
常威表示,过去两天他和品牌方的老总们仔仔细细研究了《通知》的内容,发现本次颁布的通知中,所采用的字眼只是“敦促”,并未明确的指出若违反通知内容,品牌、商家和渠道商会受到什么样形式的处罚。
“我觉得,这还是给我们留了余地的,起码比深圳的电子烟罚单柔和多了。”常威透露,近两年电子烟行业的创业公司很多,证明电子烟具有巨大的消费需求,除了出口,内销也是很大的市场,不会这么简单通过政令、法规监管一下子就予以禁止。
“我们举一个传统香烟的例子,你看看卷烟市场的情况,任何人都知道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公共场所也积极落实禁烟政策,香烟广告也被禁止,可是烟民依旧无法戒断对香烟、尼古丁的依赖性,烟还是要继续抽的。”常威的眼神中透露出了一丝“你懂的”。
“电子烟有害,尤其是产生的水雾,但这是烟民戒烟过渡的产品。”对于新政要求禁止电商渠道销售电子烟产品,他和周围不少工厂的同行都感觉很正常,“毕竟传统的香烟产品也是不能在淘宝、京东上买卖的呀,所以很多环节还是要纳入正轨的。”
在他和同行们看来,这次通知的目的并非要禁止销售电子烟产品,而是规范电子烟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就是说,渠道和品牌方要逐渐纳入正轨,对市场进行严格规范——尤其是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至于渠道的命运,和电子烟行业打了近五年交道的常威认为,无论是烟草还是电子烟行业,都会留一些小口子,不可能都是无路可走。“你就说严禁在线上卖卷烟吧,真的就没有人卖吗?”
他打开手机闲鱼,输入“口粮”、“懂的秒”等几个名词,指着几个“低调”销售香烟产品的卖家店铺表示,这些家就一直做得挺好。至于禁售电子烟,“你在淘宝上输入电子“姻”看看,是不是已经有大量电子烟产品,烟弹、烟油配件的卖家?”
“很多品牌担心电子烟三个字被电商平台屏蔽,所以都改成了电子姻了。”聊到兴奋处,常威笑着表示,监管部门能想到的问题创业者也早有准备,“反正大家都是明白人,庞大的市场需求也不会突然间就被一纸通知能够轻易改变的。”
当然,目前整个电子烟行业内讨论最多的,是相关主管部门将电子烟纳入正规烟草管制渠道的话题,在常威看来,对于一些品牌、代工厂而言也有可能“咸鱼翻身”,“能领到正规行业牌照,从事电子烟的生产更好呀,卷烟厂就都是正规军呢。”
包含常威在内,不少电子烟创客、代工企业都紧盯着此次通知中的“敦促”一词,也在等待着第二版、第三版《通知》中关键词的变化。他们认为目前行业仍然处于管制的最初阶段,创业者、工厂和渠道还有时间、空间,可以作出相应的应对办法以及整改措施。
零售商赞成监管,供需关系或被重构
“对于我来说,加强监管肯定是一件好事。”
在南山科技园附近一排排营烟酒茶铺里,阿强经营的香烟门店并不起眼,他也是为数不多愿意和懂懂笔记谈起电子烟监管话题的店家之一。和创业者、代工厂的态度不同,他对主管部门出台的《通知》感到喜出望外,并且吉利赞成将电子烟产品列入烟草管制。
阿强表示,深圳外来人口多,烟民数量较大,购买他香烟的顾客大部分都是在附近上班、居住的年轻人。从一年前开始,因为电子烟流行,他的香烟销量明显在下滑。
“年前同行推荐的,我也代理了一些电子烟产品,放在店里面销售。”阿强表示,不少年轻消费者看到店里有电子烟都想购买尝鲜,尤其是一次性“小烟“最受顾客的欢迎。
相比传统香烟,他店里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利润的确高出一些。然而,自从几个月前朋友告知他,有烟草稽查人员在对市场上销售电子烟、代烟产品的门店进行查处之后,他已经有两个月不敢堂而皇之的售卖电子烟以及相关产品了。
“很多烟酒店都是悄悄在卖电子烟,不知道会不会被稽查,反正是别惹事吧。”阿强告诉懂懂笔记,就他所知,周围商圈就有四、五家烟草店悄悄卖着电子烟产品,“一般都是对比较熟悉的老顾客,才敢推介给对方。”
在他看来,如果说监管电子烟的第一步是敦促电商平台关闭电子烟店铺、下架电子烟产品,那么下一步很有可能电子烟产品也将和普通香烟一样,归属主管部门来管理。
“我觉得渠道会不会是像烟草专卖一样,只有具备销售资格的零售店才能卖电子烟呢?”他大胆地猜测道,如果电子烟归正规渠道管理的话,以后只能通过线下正规的授权渠道购买,“也许价格会高一些,毕竟要和香烟一样交税的。”
阿强分析,这对于烟酒销售渠道而言是一件好事:其一,能够弥补日益低迷的传统香烟销量;其二,可以避免电商、线上卖家的低价竞争,“反正让烟民戒烟肯定很难,就看将来电子烟产品怎么卖了。”
阿强表示自己和周围卖电子烟的商家都认为,如果电子烟是通过线下烟草专卖渠道销售的话,那么对于烟民而言也是一件好事情。毕竟相关主管部门会针对电子烟产品的设计、制造和生产出台行业标准,规范电子烟厂商,减少产品超标添加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我自己也是资深烟民,但现在店里的电子烟产品我是敢卖不敢尝的。”他无奈地表示,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有不少还是三无产品,“那个雾吸进肺里,还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副作用呢。”
【结束语】
此次,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管理总局发布了电子烟电商渠道的管理办法,可以视作是监管、规范电子烟行业的第一步。对此,部分厂商、品牌方和渠道商看法各异,有的依靠盲目分析、解读通知内容,进行自我安慰。有的则未雨绸缪,在销售和生产方面积极应对诸多不确定的因素。
究竟如何规范、如何进行监管甚至是将电子烟行业纳入正轨,现在谁也说不准,谁都只能是猜测。而对于有关部门而言,此次监管的通知更像是在投石问路,厂家、企业、市场、消费者的种种反应,或将成为制定下一项法规的重要依据。
(编辑:张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