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乐亚国际控股(08195)发布公告,就有关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于呈请人及公司共同申请后,于2019年10月9日,法院作出下列颁令:
尽管已提出日期为2019年3月7日呈请,除非法院另行颁令,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 条,不得取消于2019年3月7日或之后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的任何付款或其他产权处置;
在不损害上文第1段的一般性原则下,批准就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所产生开支转入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两个银行账户或自该等账户转出的付款;
中国建设银行并无义务自行核实透过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任何交易是否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尽管已提出呈请,但公司所产生合理法律费用付款:(a) 为高等法院诉讼(即HCMP 1929 & 2182/2016(合并)); (b) 为反对或不论如何以其他方式审理呈请;(c) 为遵守本命令, (d) 有关进一步讼费可能属权宜及必须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不得取消。
上文第1至4段须受以下各项条件所规限:(i) 公司须向呈请人提供:(i)由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起季度业绩报告;及 (ii)由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起年报。该等文件将于关于(i)及(ii)项任何一项公开宣佈后3天内提交予呈请人,直至呈请进行审讯或作出进一步命令;(ii) 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任何付款或其他产权处置,于每个历月总额不得超过700万港元,直至作出进一步命令。
尽管已提出呈请,但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不得取消于2019年3月7日或之后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份的任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