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华金融(00431)公告称,截至2016年11月2日下午5时正,该公司及该公司就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的代理律师均未收到上海快鹿提交的任何诉状。
因此,该公司就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的代理律师已申请及取得法院颁令,对该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将被撤销,而讼费将由上海快鹿支付予该公司。
据悉,在该公司收到上海快鹿(作为原告)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发出的两份有关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的传讯令状后,上海快鹿向法院两次申请延后提交有关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的诉状的期限。
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2日颁令将提交有关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的诉状的期限延后至2016年11月2日下午5时正。
董事会认为,第一项诉讼及第二项诉讼不会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