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宝资源(01131)正就清盘呈请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及拟作出积极抗辩

鸿宝资源(01131)发布公告,就有关向百慕达法院提交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公司正就...

智通财经APP讯,鸿宝资源(01131)发布公告,就有关向百慕达法院提交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公司正就该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及有意对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统称该等呈请)作出积极抗辩,但亦可能尝试协商和解。

根据1981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66(1)条,于百慕达法院的清盘过程中,除非百慕达法院另有命令,否则清盘开始后对公司财产(包括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均属无效。于需要时,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百慕达法院申请认可令。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有关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知,以及鉴于可能产生的且与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该等限制及不确定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公司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

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公司已从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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