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港证监公告称,终审法院驳回C.L.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下称C.L. Management)及其唯一股东兼董事欧雪明就被裁定未领有证监会的牌照而显示其就机构融资提供顾问服务的判罪所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据了解,欧雪明及其旗下C.L. Management于2014年4月29日因未领取牌照就机构融资提供顾问服务,被法庭裁定三项罪名成立,并遭罚款150万元。欧雪明也被判处监禁六个月,缓刑18个月。其后欧雪明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两项上诉均被原讼法庭驳回。
C.L. Management及欧雪明在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申请中辩称,案中存在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未领有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
终审法院裁定并没有批准上诉申请的可争论理据,并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在没有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可否裁定被告有罪的问题并不存在。
智通财经注意到,欧雪明也为昌利控股(08098)大股东,截至2016年8月30日,欧雪明持有昌利控股15亿股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8.18%。昌利控股现报0.225港元,下跌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