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金花(00162)公布,兹提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新疆友好门店已于2016年8月1日关闭。
公司于近期年报中披露,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向公司全资附属世纪金花乌鲁木齐购物中心提出诉讼,申索应付租金及违约金总额约人民币3068万元。
根据中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公司管理层对出租人申索的金额存有异议且上述诉讼现正由世纪金花乌鲁木齐上诉中。
虽然上述诉讼仍未决,于2016年10月9日,出租人在中国对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公司持有83.88%权益的附属公司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另一项法律诉讼以申索,申索总金额为人民币1355.19万元。
尽管与出租人的有关租赁协议已于关闭新疆友好门店后终止,世纪金花乌鲁木齐仍就关闭新疆友好门店于租赁物业处理若干事项。公司管理层认为,出租人根据有关租赁协议而非按照实际占用费计算申索款项为不合理,因此世纪金花乌鲁木齐提出异议,于公告日期,法律诉讼正在审理中。
就法律诉讼,新疆乌鲁木齐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6年11月7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通知书,据此,中国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命令,冻结由世纪金花持有的2700万股金花股份(600080,SH)A股,冻结期由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在收到冻结令后,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立即向其中国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并获告知冻结令乃不合理及不合法地作出,一是冻结的资产价值大幅高于法律诉讼的申索金额,二是冻结令乃在未经事先通知被冻结A股的合法拥有人的情况下作出,严重损害被冻结A股的合法拥有人的权益;此外,冻结令乃在未经考虑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有足够能力支付法律诉讼所申索的金额的情况下作出。
基于上述理由,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的中国法律顾问代表有关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中国法院提交及备存对冻结令的异议申请书。
于公告日期,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尚未收到中国法院有关已备存的异议申请书的任何确切回复或书面回复。法律诉讼仍处于初步阶段,公司目前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集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