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庄园牧场(01533)公布,宁夏庄园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圣源于近日接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关于青海圣源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一案,将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开庭审理。
据悉,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
为顾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止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依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和《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相关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圣源”) 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
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