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杭品生活科技(01682)发布,于2020年1月7日,该公司接获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的独立一审裁判判决书。一审判决内容有关由两名人士作为借款人及一间财务机构作为贷款人于2017年5月25日及2017年6月5日所提用的两项贷款,两项贷款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万元及人民币3800万元,并均由数名人士作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及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前董事会主席高志寅。就该公司所深知,担保乃由高志寅在未经该公司适当授权下订立。
根据一审判决,裁定(其中包括)借款人须偿还贷款本金贷款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万元及人民币3800万元连同利息;及尽管裁定该公司涉及的担保无效,惟该公司须就借款人未能向贷款人偿还两项贷款下的负债承担50%责任,而该公司有权向借款人索偿。
该公司及贷款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于2020年9月2日,该公司接获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有关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独立二审裁判判决书。根据上诉判决,有关上诉被驳回,有关一审判决的裁判维持原判,且上诉判决为有关案件的最终判决。
于本公告日期,该公司正就上诉判决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