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郑州银行(06196)公布,近日,该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就该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该行金水东路支行借款本金3.398亿元及利息1714.64万元,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行金水东路支行律师费13.5万元。同时,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23万元,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称,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该行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该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该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