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控股投资(00908)公布,公司与九洲港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订立框架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将透过公司全资附属九洲企业管理及委托有资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于框架协议年期内不时应要求进行委托贷款安排。
截至2016年财政年度、2017年财政年度及2018年财政年度各年,公司及若干全资附属公司向九洲港公司或集团B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年度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人民币7.5亿元及人民币7.5亿元。
以及九洲港公司向集团B公司;及集团B公司向九洲港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团B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年度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人民币7.5亿元及人民币7.5亿元。
上述集团B公司从会计角度被视作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若干实体(不包括九洲港公司)以及凭借珠海九洲控股于当中拥有权益而为公司关联人士的若干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