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铃汽车股份(01122)发布公告,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正式接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以及一家银行于2016年9月7日提出的民事起诉状,内容为该银行作为原告,于法院向包括该经销商及公司等六名被告提出法律程序。
于该诉讼中,该银行指控该经销商因未能根据此前公司与该银行、公司的一家经销商签订的一份三方合作协定内的规定足额缴存款项,构成该协议的违约事件;该银行要求该经销商立刻偿还垫款金、借款金及其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6日合共为约人民币1968万元。该银行进一步指控公司未有按该协议内的规定承担差额退款责任,违反该协议,须就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后,董事会接获第二份付款通知书,要求公司就该经销商截至2016年11月7日到期未归还(连同第一份付款通知书项下)合计约人民币3933万元的银行贷款承担返还责任。
庆铃汽车董事会检阅了所有与该诉讼相关的文件和合同,并且经核实查证后了解,该协议是该经销商私刻公司的印章及法人印章,与该银行签订。
公告称,此前银行同意给予该经销商人民币75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而在该经销商已交存的保证金不足时,公司应于该银行发出付款通知书后按其要求支付差额款项。
庆铃汽车表示,就该诉讼案是否会对集团的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产生影响,需待开庭审议后逐步明朗,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及时通报、披露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