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10日,香港证监会表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新奥能源(02688)的前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郑则锷(男)于2011年曾就中国燃气(00384)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
审裁处在2017年3月裁定,郑并无就中国燃气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就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2018年9月判决证监会的上诉有效,并颁令将案件转交另一个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审裁处,以单就郑曾否买卖中国燃气股份作出裁定。
2020年11月30日,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郑较有可能曾买卖中国燃气股份:
郑并非可信的证人,其证据不获考虑;
郑曾就在中国银行(香港)开立代名人帐户及取览银行结单作出安排;
中国燃气股份的买卖,与郑取得内幕消息有明显关连;
经由互联网(透过位于新奥能源办公室的IP地址)及智能电话作出的交易指示的来源与郑当时身处的地方有关连。
审裁处的结论是,代名人或某名身分不明的人士均不可能发出有关的交易指示,并将于稍后日期决定对郑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