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宏华集团(00196)发布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宏华中国及宏华海洋因不服法院的原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1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宏华中国及宏华海洋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主要内容为: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垫付款利息人民币3.37亿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的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上实的其他诉求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判决为生效判决。宏华海洋及宏华中国会积极配合判决的执行。根据集团现时情况,公司认为集团不会因为对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对集团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