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集团控股(00231)公布,公司早于2015年12月31日披露,内容有关公司断言否定中国平安(02318)对公司当时建议更改公司名称构成影射侵权的指称,且于2016年1月25日更改名称一事生效。
最近,公司收到中国平安法律代表的函件,内附由中国平安针对公司发出的香港高等法院传讯令状,指称公司因影射而侵犯其“PING AN”标记。该令状为申索背书,其内并无支持中国平安的指称的申索陈述书。
公司已经指示法律代表就此事宜提供意见及提交送达认收书,就上述申索进行争辩。公司获得的意见是,在公司提交送达认收书后,中国平安须于指定时间内送达其申索陈述书,公司届时方可能有机会知悉中国平安在其申索中所依赖的有关事实及情况。
公告称,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平安证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作为原告人),其已对中国平安一家联属公司(作为抗辩人)展开高等法院法律程序。
作为高等法院诉讼的一部分,平安证券现正就抗辩人侵犯由平安证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以及就其影射行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济助及损害赔偿。
截至公告日期为止,高等法院诉讼仍有待审理,有关各方亦已在进行无损权利的磋商,包括可能进行调解,以期解决该宗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