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以下简称“保监处”)目前正在展开制定风险为本资本框架(Risk-based capital,RBC)第二阶段的工作,并委托顾问公司就香港保险业风险为本资本的具体规则进行研究,预计将于2017年年中开展的量化影响研究制定指引。
随着制定进程不断推进,该框架对于保险公司及投保人的影响也引发了市场人士关注。瑞士再保险经济研究及咨询部亚太区主管黄硕辉认为,险商届时或因应风险而调整业务及投资组合,同时保险产品的销售透明度可望提高,投保人“比价”将更容易。
智通财经了解到,RBC框架将实行偿付能力控制水平(订明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任何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都将引发监管干预。该框架将险商的资本充足水平与其所承受的风险挂钩,简单而言,若险商承担较高风险,便须持有较多资本。
黄硕辉认为,RBC框架将影响寿险公司的投资态度,因为以前投资无论多么进取,资本金的要求均不会增加,但RBC落实后,若险商投资较多于股票等高风险产品,则资本金要求会提升,届时险商或倾向采取平衡投资策略。
对投保人而言,黄硕辉也表示,RBC可望令保险产品的透明度提高。他指出,部分国家在RBC框架下,会要求保单须列明保费细项,包括代理或经纪佣金、各个保障范畴的费用占比等,若香港也采用此模式,意味投保人日后可更容易比较不同险商的收费,了解自己所给付的保费是否“用得其所”。
至于产险公司,黄硕辉表示,“长尾”业务如劳工保险的风险资本要求通常较高,而车险业务具同质风险,而且数量庞大,因此资本金要求一般较低,预期产险公司或将投放更多资源在车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