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金盾股份(300411.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