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于7月1日实施强制结算前率先推出客户结算服务

作者: 智通财经 文文 2017-03-21 18:09:50
香港交易所附属公司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场外结算公司)已取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推出客户结算服务。场外结算公司主要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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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附属公司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场外结算公司)已取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推出客户结算服务。场外结算公司主要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香港将于2017年7月1日实施首阶段的强制性结算措施。而场外结算公司于有关措施生效前,率先推出全新的客户结算服务,为不打算成为结算会员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渠道,使他们可通过与场外结算公司现有会员建立“客户结算”关系,由该等会员担任其中介人或“经纪”,以便履行强制的监管责任,同时可享中央结算的信用及资本效益等好处。

场外结算公司也已获证监会批准,可接受结算参与者提交优质、非现金抵押品以符合保证金的规定。港交所表示,此举可为结算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更多灵活性,以减低融资成本。

据了解,场外结算公司初步接纳的资产为美国国债、香港外汇票据及债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离岸债券。随着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产品按金新例的实施,场外衍生产品的自愿性结算呈上升趋势。场外结算公司于2016年8月开始提供美元兑离岸人民币交叉货币掉期结算服务,至今已结算名义金额逾25亿美元。由于美元兑离岸人民币交叉货币掉期结算服务带来资本效益,很多区域性或跨国银行已对服务表达强烈兴趣。

香港交易所结算主管戴志坚表示:“场外结算公司推出客户结算服务,令非场外结算公司会员也可利用服务从而得享中央结算的资本效益。这不单会拓阔了我们的潜在客户群,扩大可结算交易的业务范围亦令场外结算公司会员受惠。”

戴志坚称,“由于中央结算会为金融机构带来不少效益和好处,我们预料客户结算服务将为场外结算公司会员带来理想新商机。”

智通财经了解到,所谓“强制性结算措施”,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1C条的结算责任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若干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必须经证监会指定的中央对手方结算。香港的强制性结算规定初期范围涵盖以港元或任何G4货币(美元、欧元、英镑及日圆)计价的若干标准化利率掉期交易。在首阶段,只有主要交易商(很大可能为认可机构、持牌法团或核准货币经纪)之间超过200亿美元界线的场外交易须经中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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