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能源(00757)公布,于2017年3月31日,公司全资附属锦州阳光作为买方,拟向辽宁奥克收购锦州奥克的63%股权,代价人民币5300万元。
同时,锦州阳光作为卖方,拟向辽宁奥克出售格尔木阳光的100%股权,代价人民币1.55亿元。
另外,为方便完成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锦州阳光和辽宁奥克订立了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与锦州奥克和格尔木阳光有关的若干债务和其他负债。
订约双方各自同意,其中包括,截至2016年12月31日,锦州奥克欠辽宁奥克金额约人民币3380万元,锦州奥克将该债务的偿还责任转予锦州阳光。随此债务替换,锦州阳光须作为债务人承担所欠辽宁奥克金额约人民币3380万元的所有债务责任。
于2017年3月17日,锦州阳光及公司一间附属公司欠格尔木阳光总金额约人民币7480万元,该附属公司将该债务的还款责任转予锦州阳光。并且,格尔木阳光同意将上述金额约人民币7480万元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辽宁奥克。
随此债务替换及转让,锦州阳光须作为债务人承担所欠辽宁奥克约人民币7480万元的所有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锦州阳光同意作为债务人承担于2017年3月31日所欠辽宁奥克人民币1.09亿元的所有债务责任。加上购买代价,锦州阳光应付辽宁奥克金额共人民币1.62亿元,将与辽宁奥克应支付给锦州阳光的出售代价(即人民币1.55亿元)抵销。
经抵销后,锦州阳光应在建议出售事项完成后的15日内以现金向辽宁奥克支付应付余额人民币621.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