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消息,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第四范式1家企业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具体如下:
第四范式
一、目前你公司仅明确实际开展业务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请就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包括尚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是否涉及上述领域进行自查,提供相关依据,进行整改(如适用)。并就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有关规定出具承诺(如适用)。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你公司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多次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请详细说明该等股东入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等;前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对上述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股权激励设置安排、设立多层持股架构的原因,各出资人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任职情况,非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的应用场景、增值服务内容、产品或服务定价标准及市场竞争格局等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及可持续性。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穿透详细情况及股东人数认定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楚芸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