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康泰(01312)公布,就收购从事健身业务的公司,代价3672万美元,经董事查询后确信,概无股东或彼等各自任何联系人,于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
因此,倘公司就批准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并无股东须放弃表决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公司将寻求控股股东中国健康的书面股东批准,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批准买卖协议及收购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如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将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给予书面批准,则公司须于该公告发布后15个营业日内(即2017年5月26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
由于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其中包括)目标集团的财务资料、集团经扩大后的备考财务资料及债务声明,以供载入通函,故预期通函寄发日期将推延至2017年6月23日或之前的日子。
鉴于上文所述,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而联交所已向公司授出上述豁免,前提乃通函将于2017年6月23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