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06837)发布公告,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9号),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中证监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5年5月,海通证券当月即先后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及信用账户,5月11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公告称,海通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对于海通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秀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徐晓啸、朱元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证监拟决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50.965万元,并处罚款约254.83万元;对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