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风新能源(00527)及执行董事彭子玮遭港交所批评违反上市规则

瑞风新能源(00527)公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评该公司及该公司执行董事彭子...

智通财经APP讯,瑞风新能源(00527)公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评该公司及该公司执行董事彭子玮;及指令该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以促进其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及 14A 章,彭子玮在 90 日内完成 18 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主题及《上市规则》合规的培训,包括 3 小时有关董事职责;企业管治;及《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要求的培训。

据悉,2017 年 6 月 20 日,彭子玮代表该公司签署了一笔价值 100 万美元的担保(该担保),以协助一名第三方拟收购一间海外再保险公司。该第三方与彭子玮取得联系,目的是想了解若有关收购成功后,该公司是否有意买入该再保险公司。

该担保构成该公司的主要交易,并应遵从《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要求。

彭子玮并没有将该担保的事宜告知董事会其余成员,在签署该担保前亦没有遵守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程序。彭子玮也没有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有关主要交易的要求。彭子玮表示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若有关收购不成功时能免去该公司于该担保下的责任,从而令该担保失去效力。因此,彭子玮在没有寻求法律或专业意见的情况下认为这安排并不构成《上市规则》下所指的“交易”。就算这种说法是真实的,彭子玮的分析也不正确,这是因为倘若有关收购得以成功进行,该担保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签订补充协定并不代表该安排不是一项交易或可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要求。

最终,有关收购并没有成功,而该公司亦无须履行其于该担保下的责任。然而,联交所并不同意彭子玮所作的陈述,理由是若有关收购得以成功进行,该担保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

该公司及彭子玮接受了彼等各自的违规,以及下述由上市委员会向彼等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员会裁定如下:

(1) 该公司就该担保一事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34、14.38A 及 14.40 条。

(2) 彭子玮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担保但没有通知董事局或取得董事局的批准、遵守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及促进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因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3.08 条及其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并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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