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广安爱众,600979.SH)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广安爱众作为“18爱众01”“19爱众01”公募债券发行人,自债券发行至2021年10月期间,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制定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存在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未按专户管理,未及时披露2014年云南昭通子公司受地震影响资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也未在2014年年报中说明会计报表科目“营业外支出”金额与地震损失的关系。上述情形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广安爱众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