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苏富特(08045)与中核华兴建设达成和解 调解款项约2.01亿元

南大苏富特(08045)发布公告,该公司、原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称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及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一步订立有关新还款安排的协议。

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调解款项,包括本金额人民币1.83亿元连同其应计利息的截止期限获延长至2017年9月30日。

公告称,鹏大将促使按原告指定将其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与汉中门大街交汇处名为南京涵碧楼行馆的新房地产项目中所开发的39项住宅物业转让予华兴,以根据调解物业的总价值按等额基准清偿调解款项(估计为人民币1.99亿元)。上述转让所产生的任何税项将完全由该公司承担。调解物业为未竣工公寓,故尚未由开发商交付。鹏大已悉数支付调解物业的购买价。

就上述转让而言,华兴须于还款协议日期起15日内就收购调解物业,与开发商直接订立正式买卖协议。预期调解物业可于2017年9月30日或之前连同发出适当业权契据一并交付予华兴。

倘调解物业的总价值低于调解款项总额,则该公司将按原告指定向华兴作出现金付款以补足短缺金额。

假设全部调解款项将仅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则调解款项将为人民币2.01亿元,其中人民币1.99亿元将以向华兴转让调解物业的方式支付,余额人民币253.3万元将由该公司以现金支付。

原告将于华兴与开发商就收购的调解物业签立上述正式买卖合约日期起计3日内向法院申请暂停针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于悉数支付调解款项后,原告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向法院申请解封对该公司资产(包括其房地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或任何其他保全措施。

此外,该公司与鹏大亦订立一份独立协议,据此,订约方协定该公司将以上文所载的方式偿还鹏大实际垫付并为及代表该公司支付予原告指定人士的部分调解款项,及支付有关垫付款项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协议并无规定还款时限,该公司可随时还款。

据悉,中核华兴建设于2014年9月起诉该公司,指其拖欠支付软件城二期建筑费用,而有关费用总额约为1.7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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