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港敦信(02229)发布公告,联交所已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一阶段。公司须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证明公司有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 条规定的足够业务或资产。
第一,公司必须完成于2016年3月4日公告内的复牌条件;第二,就公司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25日及3月13日公告所披露的,对董事会注意到集团资金出现可疑动用及集团资金在中国涉嫌滥用事件进行适当调查,披露调查结果的细节,评估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第三,刊发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核数师发表的保留意见;第四,撤销或驳回公司的清盘呈请,及解除临时清盘人的委任。
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将于2017年12月13日届满。公司须在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届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