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14日讯,重庆钢铁股份(01053)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786号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知悉: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随该《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一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73.5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公告显示,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到2013年9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392亿元,实际发生金额为人民币1.0336亿元,支付金额为人民币5663.36万元,欠款金额为人民币4673.55万元。另还有人民币1000万商业匯票未予兑现,所以账目上显示的欠款金额为人民币5673.55万元。
该公司表示,因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