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交易所(00388)向仍在交易的公司以业务不足为理由而开展除牌程序这一事件,港交所发言人表示,作为持续责任的一部分,《上市规则》13.24(创业板规则17.26)要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此规定旨在维持市场质素。目前《上市规则》中尚无对“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量化标准。
港交所曾就《上市规则》13.24的执行刊发过上市决策。在执行该规则时,港交所将平衡考虑维持市场质素与保障股东交易权利的需求。对于股票尚在交易中的发行人,港交所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强制其停牌。 在执行这一规则时,港交所目前重点监察少数业务运作规模极低的上市公司。
近期港交所曾对少数公司引用此规则,这些公司主要有以下特征,包括近期业绩报告显示,有关公司业务活动极度低迷,营业收入极低。公司业务已经入不敷出,出现亏损和营运现金流为负。有关公司业务长期极度低迷和亏损,决非一时的现象。过去数年间,公司生意已经严重恶化。公司无法证明其拥有足够价值的资产维持上市地位。其资产已经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和利润来证明该公司拥有切实可行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意。
根据上市规则,港交所可要求违反《上市规则》13.24的公司停牌。不过,上市公司可以依照《上市规则》对港交所的决定提出上诉。一般来说,在港交所通知其决定后,上市公司可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上诉。有关公司只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停牌:1)其上诉失败;2)上市公司决定不上诉。
在收到港交所关于其违反《上市规则》13.24的通知后,上市公司必须马上发出公告,之后也应适时发布公告,通知市场有关后续进展(包括是否上诉及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