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11日,辽宁证监局连发四张警示函,头部券商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因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调不充分双双“中枪”。本次罚单强调,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经查,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张翀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杨若冰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两家券商及负责人均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0年11月20日,辽宁省最大的千亿车企华晨集团宣告破产,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再清偿单个债权人的债务。对此,华晨存续期内的债券均暂时无法按期兑付本息,出现实质性违约。多家券商、基金旗下产品因持有华晨相关债券而受到影响。
同时,招商证券于该日收到上交所警示函,当时,招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发行人于2020年陆续发生受到本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招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发行人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重大不利变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排查和预警,在本期债券出现重大偿债风险时未及时调整债券风险分类。
2021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对华晨集团等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华晨集团将包含虚假记载的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在内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材料向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业内人士称,对于公司造假的行为,监管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目前对券商的几张罚单,则是券商在担任承销商等的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部分信息核查不充分。
今年3月,曾有私募基金将6家承销商和服务机构告上法庭。该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10月前买入华晨债。被诉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招商证券、国开证券、中天证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截至2022年7月21日,华晨集团重整草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仍未获通过,部分资产曾多次流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