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恩利(01174)公布日期为2017年10月4日的附载公告是由其间接附属公司太平洋恩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及中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以告知股东有关现正由纽约南区美国破产法院处理的第11章案件的更新资料,并同时提供有关恩利资源及中渔为推进全面自愿重组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诚如于2017年7月28日所发布的公告,纽约法院于2017年6月8日颁令,延长该公司提交第11章重组计划的独有权的期限至2017年11月1日,惟其要求该公司履行独家条约中订立的若干责任,当中设定引发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披露声明及第11章计划的主要里程碑的时限。
根据独家条约,该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纽约法院提交披露声明及计划。两份文件均可透过以下连结读取:www.pacificandes.com/pdf/ds801.pdf。
公告称,该披露声明旨在向有权投票接纳或否决计划的债权人,提供有关该公司业务及若干过往事件;第11章案件;计划;索赔持有人根据计划对该公司拥有的权利及于公司的利益;及其他于征集时,使每名有权就计划投票的索赔持有人,可就是否投票接纳或否决计划作出知情判断的必要资料的详细资料。
计划须待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批准,且可能作出重大修改及可能于纽约法院确认前作出修改。因此,此阶段的文件并未包括投票截止日期、确认聆讯日期及提出反对的截止日期。在该等日期确认后,其将连同计划的任何重大变动一併公布。
公告披露,该公司建议其股东及任何根据美国破产法提出索赔的人士阅览披露声明及计划。公司已确认并未与任何一方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财务重组订立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
诚如公司早前所述,由于法证审查乃独立进行,进行该审查的会计师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发佈审查结果的时间并非由该公司控制。然而,根据罗申美的进度报告,该公司认为公司将可于2017年11月中至11月底就罗申美审查结果发出公告。
落实该公司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取决于法证审查的完成。完成法证审查后,该公司将採取所有必要步骤公布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并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其年度报告。董事会预期该公司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将在法证审查完成后约三到四个月内完成以供刊发。董事会确认,延迟刊发该公司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延迟寄发中期及年度报告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1)条、第13.46(2)(a)条、第 13.49(6)条及第13.48(1)条的规定。公司股份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