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监委会向高等法院对美亚控股(01116)及其仨前董事提出呈请

美亚控股(01116)公告称,于2016年6月3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呈请人)向公司提供根据2016年杂项诉讼第1673号送交高等法院存档的呈请经盖印文本。

呈请人请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公司前董事萧敏志、赖粤兴及黄瑞祥作出取消资格令,未经法院许可,彼等各自于法院可裁定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在内的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或物业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管理人;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或参与管理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在内的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

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命令,公司应自行对萧敏志、赖粤兴及黄瑞祥犯错的其他方提出法律诉讼,于该等交易中因萧敏志、赖粤兴及黄瑞祥违反彼等在普通法下的董事职责而使公司蒙受的损失及损害索取补偿或损害赔偿;进一步或交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命令,萧敏志、赖粤兴及黄瑞祥须向公司缴付法院认为适当的款项以补偿其损失及损害;进一步或其他宽免;及讼费。

根据呈请,四名答辩人为叁名公司前董事及公司,第一答辩人、第二答辩人及第叁答辩人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以涉及对公司进行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及对其成员或其部分成员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方式来经营业务。

具体而言,于促使公司进行该等交易时,萧敏志、赖粤兴及黄瑞祥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尽职审查以及评估合约对方能否达到约定目标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程度等事宜方面,未有凭其技能及能力谨慎地履行彼等对公司应尽的职责。

法院聆讯日期已定在2016年9月8日。

此前公告提及,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审核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度的财务报表时时发现为可疑交易的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以1550万港元出售公司一家全资附属公司的交易;公司以6.2亿港元购入位于越南的项目;及公司的共同控制实体的两家附属公司,分别与两家不同的供应商订立两项供应协议,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分别向供应商支付1000万美元及400万美元的重大预付款项。

应公司要求,公司股份已由2012年1月9日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公司股份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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