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曾于2019年4月4日发表《有关建议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的谘询总结》。9月30日,港证监就如何遵从新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发表相关指引。
香港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常见问题》,来处理业界对如何遵从即将在2019年10月4日实施的《指引》内的基准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港证监指出,《指引》的目标是协助经纪行识别其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带来的财务风险,及协助它们适当地管理这些财务风险对速动资金盈余缓冲造成的影响。
据媒体消息,香港立法会议员张华峰对此认为,香港证监会并未对业界提出的实施首六个月为观察期要求作出回应,这令券商担心动辄得咎和随时要面对追收孖展的压力。张华峰还表示,将会约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要求其正视问题及采取适当行动。
香港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在市场波动加剧时,新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上述的基准会灵活地加以应用。当发生任何偏离情况时,我们将会采取务实态度,对所有状况作全面考虑,并与个别经纪行进行建设性的沟通,让其运作得以过渡至符合预期标准。”
《常见问题》清单如下:
问1: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是否在《指引》实施当日,便须完全遵从《指引》所载的全部基准?
答:
《指引》就在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方面应设有的保证金借贷政策和风险监控措施,向经纪行提供指引,并同时列出定性指引和定量基准。《指引》的目标是协助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识别及管理财务风险,特别是协助他们妥善管理关于速动资金盈余缓冲的风险。稳健的风险管理有助经纪行尽量减低违反《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最低速动资金规定的风险,以免其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终止业务,及对其客户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期望,当《指引》生效时,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会参照《指引》所载的指引和基准来评估与其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有关的风险监控措施。
正如《指引》引言部分第6段所述,有关基准是补充《指引》所载的定性指引。偏离基准并不会自动被视作合规缺失或导致纪律行动。若有与《指引》的监控措施同样地审慎和有效的同等或补漏监控措施的适当支持,偏离基准的事项或可被接受。
证监会将采取务实态度以全面评估某偏离《指引》事项是否可以接受。若某偏离事项被评估为不可接受,证监会将与个别经纪行进行建设性的沟通,及会给予合理的时间,以便经纪行作出调整,让其运作得以过渡至符合预期标准。
问2:
证监会在处理偏离基准的事项时会采取甚么监管程序?
答:
当接获偏离基准事项的汇报时,除了偏离事项本身,证监会亦会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政稳健性、其保证金贷款组合的质素、对公司及其客户的潜在财政影响、偏离的范围、风险的程度、公司的规模和资源、同等或补漏监控措施及任何其他风险缓解因素。),及与作出汇报的经纪行进行建设性的沟通,以评估其风险监控措施的成效及其整体财务风险。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证监会可与作出汇报的经纪行讨论合适的风险缓解计划,例如采取临时或中期性风险监控措施,或进行注资。经纪行将获给予足够的时间,以执行议定的风险缓解计划。
在极端情况下,例如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在就风险缓减计划与证监会进行互动沟通后未能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其财务风险,或面临破产或违反《财政资源规则》最低速动资金规定的风险,证监会将考虑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例如施加发牌条件,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问3:
部分中小型经纪行依赖外部供应商来调整其资讯科技系统,以计算是否符合基准或进行压力测试。若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的资讯科技系统在《指引》实施初期尚未准备就绪,会有甚么后果?
答:
经纪行须将任何延误及预计其系统准备就绪所需的时间通知证监会。经纪行会获给予足够的时间来调整其资讯科技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符合《指引》所载的预期标准。
问4: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在计算保证金贷款总额相对于资本的倍数时,可否将为保证金贷款而确认的减值亏损金额豁除于保证金贷款总额之外?
答:
可以。
问5:
若按照《指引》第3.10段就某项作为抵押品的证券进行的速动资金盈余影响分析结果超过指明的速动资金盈余影响基准,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采取甚么行动?
答: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根据《指引》第3.11段收紧该项证券抵押品的内部集中风险限额,并根据《指引》第8段通知证监会。
问6:
就识别关联主要证券抵押品组别的目的而言,若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发现在其持有作为抵押品的最大十项证券中,有两项证券是恒生指数成分股,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可否只就其余八项证券抵押品进行评估?
答:
可以。
问7:
再质押经纪行可否就不获所有前三大贷款银行接纳为抵押品的证券提供融资?
答:
对于不获再质押经纪行的所有前三大贷款银行接纳为抵押品的证券,该再质押经纪行可根据《指引》第5.5段就有关证券应用不少于80%的扣减百分率。《指引》第5.6段允许再质押经纪行编配较低的扣减百分比率,前提是该经纪行已清楚记录其理据,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评估,以及其为减轻因应用较低的扣减百分率所产生的额外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问8:
《指引》第6.4段规定,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因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而累积过大的风险,例如当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金额合计超过其股东资金,或长期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金额合计超过其股东资金的25%。哪些措施可被视为合理的措施?
答: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视乎每宗个案的特定情况而定,例如公司的财务状况、证券抵押品的质素及组合成分、客户的财务状况、交易模式及还款纪录、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为纾减因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累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为避免因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而累积过大的风险,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或不容许进一步提供可能令情况恶化的贷款。
问9:
关于《指引》第6.4段所订明“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金额总数”及“长期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金额总数”的计算方式,(a)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可否将就某项保证金贷款而确认的任何减值亏损金额从有关追缴保证金金额中扣除;及 (b)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可否不计入已获宽免的任何追缴保证金金额?
答:
(a) 可以。
(b) 不可以。在《指引》第6.4段注释1,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金额被定义为在保证金客户帐户内未清缴的保证金短欠,而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已就或应就该保证金短欠根据《指引》第6.3段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
问10:
《指引》第6.5段举例指出一名在过去30个历日内合共15日或以上没有履行追缴保证金通知的保证金客户,可被视为过往在清缴追缴保证金方面的纪录欠佳。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如何计算保证金客户没有清缴追缴保证金的日数?
答: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可点算自追缴保证金到期清偿当日起至其被清偿当日之间的日数,以计算保证金客户没有清缴追缴保证金的日数。就此而言,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可不计入在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后按其追缴保证金通知政策给予客户以清缴追缴保证金的宽限期。有关宽限期在顾及到保证金客户及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的情况后,应属合理及经审慎厘定的。
问11:
若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根据《指引》第7段进行的压力测试的结果显示,其速动资金盈余或流动性在受压时会严重恶化,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采取甚么行动,及会有甚么后果?
答:
《指引》提供了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在对速动资金盈余及流动性进行压力测试时应用的假设性压力情境。若压力测试显示,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的速动资金盈余或流动性在指定的压力情境下会严重恶化,该经纪行便应根据《指引》第8段通知证监会,及采取措施以避免出现流动资金紧绌、破产或违反最低速动资金规定的情况。
证监会将联络作出汇报的经纪行,以获取压力测试结果的详情及经纪行的财务状况,并因应相关经纪行的状况与其制订风险管理计划。
问12:
《指引》第7段所要求的压力测试可否代替《指引》其他部分载列的要求?
答:
《指引》的第7段与其他部分有不同目的,而且性质及范围亦各异。《指引》第1至6段载列的指引和基准为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提供一个用以就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构建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指引》第3段关于个别证券抵押品集中度的定性及压力测试要求确保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评估个别证券抵押品的事件风险,而《指引》第7段的压力测试要求则旨在确保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能够评估其风险监控措施在市况波动下的整体成效。因此,《指引》中的要求并非重叠,而是互相补足。
问13:
证监会会否提供进一步指引,以协助业界符合《指引》所载的要求,并就业界所面对的实际问题进行检讨?
答:
证监会将继续与个别经纪行及经纪协会就实际合规问题进行建设性的沟通,并将会提供进一步培训,特别是在《指引》实施后的首六个月。
作为持续检讨的一部分,证监会将会进一步约见业界组织,以收集有关基准方面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