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宏太控股(01400)公布,诚如2018年3月8日的公告所披露,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要求公司清盘呈请。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规定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留意,由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行使其于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项下的权力,暂时中止其有关公司股份的任何服务,包括暂停接纳公司股份的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故转让公司股份可能受到限制。
诚如该公告所述,公司正就呈请人的出庭陈述权进行咨询,并就有关事宜以及拟就其股份转让申请认可令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