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永悦科技(603879.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9号)。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于2024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07号)。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立案。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悉,公司、陈翔、朱水宝、徐伟达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永悦科技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和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总经理徐伟达承担永悦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理应全面、审慎履职,其在审批永悦科技采购及付款申请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无其他证据,以上三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前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翔组织实施了对永悦科技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