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消息 | 芳拓生物拟港股IPO 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其中,证监会要求芳拓生物(Frontera Therapeutics)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据港交所2025年12月23日披露,Frontera Therapeutics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书,U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海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为其联席保荐人。

证监会请芳拓生物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履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外汇登记,以及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2)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3)境内运营主体历史上涉及减资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4)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认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奥博资本和 Creacion 可实际控制表决权及对公司决策重大影响情况说明未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请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 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四、请说明发行人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列表说明各境内运营实体的主营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布局中的具体分工,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

六、请说明:(1)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数量,其中核心技术人员的人数及占比情况;(2)公司离职人员较多的原因,离职人员中核心技术人员占比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据招股书,Frontera Therapeutics是一家处于临床阶段的基因治疗公司,专注于创新疗法的研发,具有国际化业务布局,致力于为世界各地的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且可负担的基因治疗方案。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025年12月16日),Frontera Therapeutics的产品管线包括八款自主开发的rAAV基因治疗候选药物,包括(i)两款核心产品,即FT-002(一种正在研究用于治疗X连锁视网膜色素变性(“XLRP”)的潜在全球同类最佳候选药物)及FT-003(一款潜在全球同类最佳候选药物,正在研究用于透过玻璃体内注射治疗新生血管性老年性黄斑病变(“nAMD”)及糖尿病黄斑水肿(“DME”);(ii)一款关键产品,即FT-001(一种用于治疗RPE65基因双等位基因突变导致的遗传性视网膜疾病(“IRD”)(“RPE65mIRD”或“RPE65介导的IRD”)的基因治疗候选药物);及(iii)五款其他处于临床前及早期阶段的基因治疗候选药物,用于治疗眼科、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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