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三是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
原文如下: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三是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 12 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智通财经编辑:陈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