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石油(00632)亏损减少公告未能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或应用指引2的规定

东方明珠石油(00632)公告,就此前亏损减少公告,诚如收购守则第3.7条公告所披露,要约期由2018年8月14日开始。董事会澄清,于要约期内刊发的亏损减少公告被视为收购守则规则10所界定的盈利预测,故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4 作出报告,并将有关报告载入下一份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寄交股东的文件内。

智通财经APP讯,东方明珠石油(00632)公告,就此前亏损减少公告,诚如收购守则第3.7条公告所披露,要约期由2018年8月14日开始。董事会澄清,于要约期内刊发的亏损减少公告被视为收购守则规则10所界定的盈利预测,故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4 作出报告,并将有关报告载入下一份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寄交股东的文件内。

由于亏损减少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规定刊发,而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盈利警告公告,碍于时间所限,公司于履行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规定时遭遇实际困难。因此,亏损减少公告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的规定标准。

根据收购守则应用指引2,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有关盈利预测的报告须载入下一份寄交股东的文件内。由于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业绩公布可望于2018年8月31日刊发(假定为早于下一份寄交股东的文件),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就盈利警告公布作出报告的规定预期以刊发公司未经审核中期业绩取代。

公司确认,由于无心之失,亏损减少公告未能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或应用指引2的规定,即未有载列(其中包括)收购守则规定的适当警告及提示声明。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以确保日后遵守收购守则。

此前公告,集团预期2018年上半年将出现净亏损不多于2500万港元。上年同期净亏损约2.3亿港元。主要由于集团就2017年上半年的无形资产减值亏损所致,而截止2018年上半年并无该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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